大理院統字第67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6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7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7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發回重審案件之控告人屢傳不到得註銷控訴唯應認為缺席判決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