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選民死亡團董將投票通告扣留隱匿不報不能認為辦理選舉違背法令至選民經已死亡由他人投票如其結果致不足當選票數自屬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