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得價典妻如其真意係屬絕賣當依刑律補充條例處典者以和賣罪受典者不能論罪若雙方並無買賣意思典者等於得利縱姦法無處罪正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