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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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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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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承繼人與承繼人家積有嫌怨因而憎惡應繼本人者亦許另擇賢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