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覆判章程公布以前之案件依該章程第一條尚在期間內者概須查照新章辦理若新章不在覆判之列即無庸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