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己地被人侵占於控訴期內將他人之屋拆毀自應依律衡情處斷惟建屋人亦有回復原狀交地之義務拆屋之賠償應以超過回復工事必要程度部分之損害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