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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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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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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採用鄰縣上訴制之縣知事受理第二審案件以送達為判決之宣示自不能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