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大理院統字第972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大理院統字第97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7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73號解釋
→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沒收私鹽及其餘各物應照財政部呈准沒收私鹽變價辦法及司法部沒收物品處分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