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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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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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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明知當事人代訴人在衙門所在地居住可以知悉牌示者其牌示始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