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大連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4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4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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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1994年10月27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5日遼寧

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大連市

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6年2月25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建築物和構築物、施工場地、廣告設施與標識、機動車與機動車停車場的容貌管理。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區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城市市容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規劃、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市市容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堅持綠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設相統一原則,突出城市地域特色,體現美化城市空間景觀、完善城市設施功能、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要求,並與有關專項規劃有效銜接。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的意識。

提倡居民委員會制定居民維護城市市容公約,鼓勵居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積極參與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市市容管理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維護城市市容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為。

對城市市容管理和維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容貌管理

第九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確保路面、道緣石、無障礙設施、立交橋、地下通道、隔離柵欄、防護欄、隔音板等設施整潔、完好,出現破損、空缺、移位、歪倒、污穢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條 城市道路及其周邊的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交通、環衛、郵政、通信以及健身、休閒等公共設施、標識設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維護,確保設置規範、標識明顯、整潔完好,外形、色彩與周邊環境協調。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路燈、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以及線纜、標識等樁杆的,應當告知城市市容主管部門,並按照城市市容主管部門的要求統籌設置。

第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次幹道、支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應當採用濕式除塵保潔;乾燥少雨季節,應當灑水,防止和減少揚塵。

第十三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保持道路容貌整潔。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後,應當立即恢復原貌。

第十四條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道路紅線外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美化環境。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綠化美化應當具有地方特色。各類綠地、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等應當保持美觀、完整;行道樹應當保持排列整齊,樹形、樹冠美觀。

樹木、綠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保持植物、植被生長良好、葉面潔淨美觀;適時養護、更新植物、植被,保證綠地安全防圍設施、標牌設施完好、整潔;定期修剪行道樹,防治病蟲害;及時淘汰、更換影響市容環境和易倒伏的樹種。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除雪的規定,及時完成除雪任務,並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超出店鋪門窗店外經營;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兩側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設置商亭(棚)及其他設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住宅樓之間設置架空管線;

(四)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住宅區內的護欄、電杆、樹木、綠籬、花壇、景觀小品、健身器械等處架設管線、搭放物品;

(五)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三章 建築物、構築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城市市容等主管部門研究編制城市色彩和建築風格規劃,經徵求市民意見和組織專家評審後公布施行。

編制城市色彩和建築風格規劃,應當兼顧保持城市總體風貌與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關係,突出城市色彩與建築風格的地方特色。

第十九條 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外牆及門窗玻璃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建築物、構築物原設計風格、形態、色彩不得擅自改變;主次幹道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的外廊、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護欄、護牆內放置物品不得超過護欄、護牆的高度。不得在屋頂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在屋頂、樓道放置雜物。

封閉陽台以及安裝防盜窗(門)、空調外機、遮陽帳篷、太陽能等設施的,應當規範設置,並保證安全、保持整潔。

第二十條 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建築名稱、單位名稱以及其他文字、圖案,應當貼附於建築主體且不得超出其頂端,色彩、風格應當與建築主體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外立面破損、污穢影響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潔。

第二十二條 依附城市建築物設置排放油煙管道,一般應當避開建築物正面或者主幹道一側,保證其色彩與建築主體色彩一致,並保持其外觀整潔。

第二十三條 城市標誌性建築、主次幹道沿線建築、景觀河道、商業街區、大型廣場等,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突出不同區域的景觀照明設施布局及照明效果。

第二十四條 城市雕塑和建築小品應當內容健康,符合海濱城市風貌和造型藝術要求;出現破損、污穢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施工場地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建工地應當設立不低於四米的封閉圍擋,拆遷工地、待建工地應當設立不低於二米的封閉圍擋。靠近圍擋的臨時工棚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擋頂端,圍擋外側不得堆放物料、機具等雜物。

施工現場出入口大門一般應當避開城市主幹道兩側,並採用不透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採取降塵措施處理,設置排水溝和沉澱池,場內道路和地面應當硬鋪裝,並按照規定安裝與城市揚塵監控系統聯網的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七條 施工產生的渣土、垃圾等應當定點堆放,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排放。

運輸車輛駛離施工現場時應當經過沖洗,並按照規定封閉、苫蓋,平槽裝載,不得沿途溢漏、遺撒,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八條 在建建築物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網應當定期清洗、更換,保持清潔完整。

在建工地設置售樓展示區、辦公區、休息區等臨時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拆除工地圍擋等臨時設施,清運渣土、剩料,清理、平整場地,拆除臨時設置的設施,修復施工中損壞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設施。

第三十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進行改建、擴建、養護、維修等施工的,設置的警示標誌、夜間照明裝置和安全防圍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施工完畢後,應當及時平整現場、拆除臨時設施。

第五章 廣告設施與標識容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制定廣告設施、標識設置規範,保證城市容貌整潔、美觀。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區域、地點、規格、形狀和材質等要素,並向公眾公布。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標識應當文字書寫規範、內容健康,造型、圖案美觀、清晰,色彩、風格與環境協調,燈光畫面亮度適宜。

第三十三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用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確定經營權。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建築物法定控制範圍內,設置與其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招牌廣告的,每個門面只能設置一塊。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設置的。

第三十六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廣場、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懸掛、散發或者張貼宣傳品以及設置充氣模型。

需要張貼、懸掛宣傳品以及設置充氣模型的,應當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布設,期滿後應當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外牆、樓道、電梯等公共區域塗寫、刻畫。

第三十八條 區(市)縣城市市容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擅自粘貼、刻畫的文字、圖案以及擅自懸掛的宣傳品,應當及時組織清除。

鼓勵和支持採用特殊貼膜、防塗防貼塗料等先進技術防治非法小廣告。

第三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需要設置公共信息欄,方便公眾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對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其安全、完好、整潔。對殘缺、污損以及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拆除。  

廣告設施臨時空置的,應當及時裝飾或者以公益廣告填充。

第六章 機動車與機動車停車場容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市容規劃,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有序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

第四十二條 城市內機動車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完好,標誌齊全、醒目。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密閉。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應當保持整潔;停車泊位施劃應當清晰並符合有關標準;城市區域內的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有序停放。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維修和清洗機動車;

(二)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以外的區域停放機動車;

(三)擅自拆除、移動、損毀和塗改道路停車設施、設備;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設施設置停車場或者施劃停車泊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城市市容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公共設施、標識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確保公共設施、標識整潔完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超出店鋪門窗店外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築物、構築物,設置商亭(棚)及其他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主次幹道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的外廊、陽台外和窗外吊掛、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保持排放油煙管道外觀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廣告編制規劃或者設置規範設置廣告設施、標識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市市容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市建制鎮的容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7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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