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2018)遼0211刑初859號刑事判決書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遼0211刑初859號

2018年11月16日

公訴機關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琴,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因本案於201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大連市看守所。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以甘檢公訴刑訴〔2018〕8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琴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雅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琴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趙琴與鄰居劉某某發生爭執並受傷。2017年1月,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泉水派出所對劉某某做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後劉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12月,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後趙琴提出上訴,2018年5月7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趙琴收到判決結果後,先後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泉水派出所大廳內哭鬧,辱罵法官、警察,發布不正當言論,並用本人手機進行錄像。2018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趙琴在其位於某區某路某號家中用其手機在推特平台及「天女散花」微信群中將上述視頻上傳,並發表言論,辱罵共產黨、國家司法機關、微信群友等,散發不正當言論,以此泄憤。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判決書等;搜查筆錄;電子遠程勘驗工作記錄;數據檢驗鑑定意見;證人楊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趙琴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支持其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琴為發泄情緒,利用網絡發布不正當言論,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趙琴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趙琴與鄰居劉某某發生爭執並受傷。2017年1月,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泉水派出所對劉某某做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後劉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12月,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後趙琴提出上訴,2018年5月7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趙琴收到判決結果後,先後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泉水派出所大廳內哭鬧,辱罵法官、警察,發布不正當言論,並用本人手機進行錄像。2018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趙琴在其位於某區某路某號家中用其手機在推特平台及「天女散花」微信群中將上述視頻上傳,並發表言論,辱罵共產黨、國家司法機關、微信群友等,散發不正當言論,以此泄憤。

上述事實,有業經庭審質證並經本院審查採信的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人口基本信息、辨認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情況說明、行政判決書,證人岳某、畢某甲、汲某某、畢某乙、楊某某、冷某某、潘某某證言,被告人趙琴的供述與辯解,公(網監)勘【2018】015號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大公電鑒字【2018】第5號電子數據檢驗鑑定意見附光盤,視頻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琴為發泄情緒,利用信息網絡發布不正當言論,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趙琴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二、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機一部(藍色外殼)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郭丹華

人民陪審員  陳 鋒

人民陪審員  王 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 巍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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