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郵政條例
大連市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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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市郵政條例 ===
(2014年8月27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本市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依據授權,做好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並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支持快遞企業發展。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郵政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鼓勵、支持郵政業資源整合,與相關產業建立合作發展機制。
第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遵守服務承諾,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七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海關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編輯第八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郵政業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郵政業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明確郵政營業場所、郵件和快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設施的位置和面積要求,並確定快遞園區的用地面積和建設規模。
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有關國家規定,合理設置郵政業設施。
第九條 建設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劃撥,並按有關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建設城市新區、住宅區、經濟開發區(先導區)以及舊城區的改造,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郵政設施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旅遊景區、賓館和大專院校,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並為快遞服務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進行信報箱安裝的專項驗收。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對信報箱安裝的驗收。未按規定設置信報箱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標準補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由城鎮居民住宅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承擔。
城鎮老舊居民樓未設置信報箱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補建。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城市規劃的要求設置郵政營業場所、郵政報刊亭、郵筒等郵政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郵政企業設置郵筒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應當明確快遞功能區的位置和規模,統籌規劃快遞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機場、車站、港口對快遞企業交運的快件提供快速安檢、配載、交接等便利。
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郵站的投入和建設,重點扶持海島地區、邊遠地區村郵站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設立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承擔本轄區內郵件接收和投遞。倡導和鼓勵村集體經濟適當投入村郵站建設。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對村郵站建設的投入,並對村郵站提供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鼓勵大專院校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開展校企合作,通過開辦校園快遞、設置自助服務終端等形式,為師生提供規範有序、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較大的賓館、住宅區、商業區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智能寄遞終端。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編輯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郵政企業應當至遲在正式停業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立即恢復辦理郵政業務。
第十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未能給郵政企業投遞提供便利的住宅小區,由其物業服務單位負責郵件的接收和傳遞。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將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在城鎮區域內停車場臨時作業按規定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收寄物品經驗視合格後,加蓋收寄驗視章。
郵政企業應當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不得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二)限定或者指定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三)轉讓、出借、出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
(四)擅自改變郵政設施使用用途;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經營過程中獲悉的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及服務內容、數量、時間等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服務投訴制度。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覆用戶。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編輯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市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錄。
第二十五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被加盟人和加盟人應當在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後訂立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加盟人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快遞企業臨時性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至遲於停業前七日書面報告市郵政管理部門,同時通過企業營業場所、企業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對尚未投遞的快件,應當按照服務承諾妥善投遞。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踩踏、拋扔快件,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和分揀快件。
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收寄、投遞作業時應當穿着具有企業專用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或者胸卡。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在收寄快件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鼓勵對快遞物品實行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和電子數據檔案留存制度。
快遞運單實物留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相應的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應少於二年。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簽收。投遞的快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如果發現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可以拒絕簽收,並在運單上註明原因、時間,簽署姓名。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的車輛取得道路運輸證件後,快遞企業可以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快遞服務專用標識。
公安機關對取得快遞服務專用標識的快遞車輛發放專用通行證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在限行路段或者禁停地點臨時通行和停車。
第三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快件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安裝安全監控設備,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快件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
安全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未經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關於郵政企業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適用於快件投遞。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編輯第三十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服務質量測評體系,每年定期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為接入市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並按規定與市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三十七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服務質量提出的申訴,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市郵政管理部門處理用戶申訴。
第三十九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本企業安全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安全事故等情形,應當在一小時內向所在區(市)縣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四十條 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快遞企業經營快遞業務不符合快遞服務標準,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未經市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定或者指定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或者搭售其他商品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使用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市郵政管理部門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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