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方案

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方案
津政辦函〔2018〕28號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報/2018年/第9期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歷史文化遺產,是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根脈,是建設美麗天津不可或缺的珍貴資源。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健全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

編輯

(一)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各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完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各區人民政府要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的文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文物安全納入對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文物安全經費投入。(市文物局、市財政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文物、文化執法部門負責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督辦行政責任追究;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規範文物市場。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文物犯罪,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消防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文物火災事故調查。海關部門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或在職責範圍內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旅遊局、市宗教局、市海洋局、市市場監管委、市教委、天津海關、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落實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責任。堅持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要自覺接受屬地監管。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博物館單位必須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配齊安全保衛人員,落實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責任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是安全責任人;無法確定文物安全責任人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指定責任人承擔文物安全責任。(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責任落實機制。堅持屬地管理,逐級負責,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本市各級政府間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市、區政府與所屬文物部門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區文物部門與轄區內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逐一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區文物部門每年要公示和培訓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市文物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日常檢查巡查,嚴厲打擊違法犯罪

編輯

(一)強化日常檢查巡查。加強夏季高溫汛期、冬季用電用火及重大節假日等高危時段文物安全巡查檢查,重點檢查文物被盜、火災、雷擊等隱患以及安全設施運行維護、應急演練處置、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等情況。各區人民政府要將文物安全納入社會綜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設。市級文物部門對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巡查檢查每年不少於1次,督察、抽查區文物部門日常檢查巡查落實情況;區文物部門對轄區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巡查每月不少於1次,對市級、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巡查每季度不少於1次,對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巡查每半年不少於1次。文物、博物館單位要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記錄。消防、城鄉建設、旅遊、宗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文物安全日常檢查和監視監測工作,適時與文物部門開展聯合巡查檢查。(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旅遊局、市宗教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懲治法人違法行為。公安、國土房管、城鄉建設、海關、市場監管、旅遊、宗教、海洋、文物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協同配合,深入研判文物安全形勢,建立完善嚴防、嚴管、嚴查、嚴打的長效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本市實際,適時開展打擊文物犯罪、查處文物違法行為專項行動。文物、文化執法部門要嚴肅查處未批先建、破壞損毀文物本體和環境、影響文物歷史風貌等法人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法人違法案件和損失嚴重的文物安全事故,由市文物局約談區人民政府負責人,並向社會曝光。(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天津海關、市市場監管委、市旅遊局、市宗教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健全監管執法體系,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編輯

(一)提高監管執法能力。加強市級文物監管力量。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文化部門文物安全監管和執法力量,已設立文物局的,要加強文物監管執法力量,切實履行職責;未設立文物局的,要確定專管部門及專職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明確人員負責文物安全。(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文物保護志願者巡查、檢查文物安全,聘請文物保護員對無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巡查看護。文物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文物安全宣傳、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樹立正確文物收藏觀,鼓勵合法收藏文物,拒絕非法交易。向社會公布文物違法犯罪舉報電話,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市司法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科技支撐,提高防護能力

編輯

(一)完善安全防護設施。推廣應用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安防、消防先進技術和裝備,提高安全防護水平。實施文物平安工程,重點完善文物建築防火和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盜防破壞,推進文物建築火災報警、滅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設施設備配備;加強文物資源密集的歷史文化街區專職消防人員隊伍、微型消防站和文物安全防護綜合控制中心建設。(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文物局、市財政局、市科委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信息平台建設。建立覆蓋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安全綜合管理平台,逐步實現智能巡檢、遠程監管。充分利用全國文物犯罪信息平台,提高打擊和防範文物犯罪信息化水平和能力。(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科委、市網信辦、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大督察力度,嚴肅責任追究

編輯

(一)加強督察。由市文物執法部門牽頭,會同市文物局組織各區文物執法和行政部門,每年對各區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開展督察,確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並進行跟蹤督辦整改。市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督察力度。市級文物部門對上級交辦、群眾舉報、網絡曝光的文物違法行為和事故案件等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核查,進行督辦、督察。(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嚴肅追責。嚴格落實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責問責相關規定,嚴肅責任追究。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讓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成為工作常態。(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市公安局、市文物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市文物局要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發動社會力量,堅持整體防控、突出重點,逐級落實責任,全面排查整治文物保護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做到思想認識到位、排查整治到位、安全防控到位、責任落實到位。有效預防和遏制文物安全事故發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強化長城、大運河等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確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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