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一些人舉辦家庭舞會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情況報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一些人舉辦家庭舞會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情況報告》
津政發[1982]4號
1982年1月6日於天津市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關於一些人舉辦家庭舞會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情況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即遵照執行。

  關於一些人舉辦家庭舞會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

  根據中央書記處批准的公安部、文化部關於取締營業性舞會和勸阻家庭舞會的精神,去年以來,我們對一些機關、團體舉辦的營業性舞會和家庭舞會,分別進行了取締和勸阻教育。目前營業性舞會已經沒有了,但今年夏天以來,舉辦家庭舞會的不斷增多。這些家庭舞會,少則十幾人,多則幾十人。舉辦和參加舞會的人員,多是一些追求資產階級生活方式的青年男女,其中受過公安機關處理的流氓分子和違法犯罪青少年占百分之四十。這些家庭舞會,嚴重腐蝕青少年的思想,影響社會治安和群眾生活秩序。主要危害是:

  一、狂歡亂跳,驚擾群眾。一些家庭舞會,人數較多,狂跳之際,樂曲聲、腳步聲交織一起,嚴重影響周圍群眾的生活和休息。

  二、流氓鬼混,傷風敗俗。有些家庭舞會,名曰跳舞,實則是流氓鬼混。他們口唱黃色歌曲,耳鬢廝磨,摟抱接吻,互相猥褻,動作下流,不堪入目。

  三、妨害家庭關係,引起夫妻不和。

  四、擾亂治安,影響交通。有些違法青年男女經常攜帶錄音機,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跳舞,有的甚至在馬路上跳舞,嚴重影響交通。

  五、與外國人亂搞,敗壞人格國格。有少數人借舉辦家庭舞會之機,勾引外國人參加,與外國人亂搞兩性關係,敗壞人格國格。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主義良好的道德風尚,減少危害社會治安的因素,根據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文化部的有關指示精神,我們意見:

  (一)、各單位要切實貫徹公安部、文化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營業性舞會和公共場所舞會的通知精神,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批判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思想傾向,組織引導廣大青少年,開展有益的文體活動,用社會主義的新思想、新風氣,占領業餘生活陣地。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教育自己的子女不要舉辦家庭舞會。

  (二)、無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准舉辦營業性舞會。如發現舉辦者,公安機關應立即予以取締,並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或主辦人的責任。

  (三)、對於為外賓舉辦的舞會,要嚴格控制,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舉辦時,應經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市公安局備案。但不准任何中國人參加。

  (四)、對家庭舞會和機關、團體舉辦的聯歡舞會,一律禁止。制止無效者,視情節輕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批評教育、警告、罰款或拘留處理。

  (五)、加強對公園、影劇院、溜冰場、旱冰場等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禁止聚眾跳舞和有礙風化的行為,切實保障公共秩序,維護好社會治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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