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津南政複決字(2021)27號)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津南政複決字(2021)27號
作者: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申請人劉旗,男,漢族, 出生,住址 

被申請人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體育中心街道辦事處,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凌莊子道6號。

法定代表人翟俊傑,職務主任。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體中依復〔2021〕第1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不服,於2021年3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覆書,請求撤銷該答覆書。

被申請人稱,我單位作出的答覆書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履行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查詢天津市南開區政府體育中心街道辦事處的職權責清單」的信息。2021年3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體中依復〔2021〕第1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告知申請人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已通過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網站對外公開,並告知了具體網址,請申請人自行查閱、獲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現予以告知。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體中依復〔2021〕第1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體育中心街道辦事處作出的體中依復〔2021〕第1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南開區人民政府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專用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