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浦口鐵路借款合同

天津浦口鐵路借款合同
1908年1月13日於北京

(訂定合同兩造名義)

此合同系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十三號在北京訂立其訂立合同之人一系署外務部右侍郎梁敦彥已奉旨允准訂立合同一系

上海德華銀行、倫敦華中鐵路有限公司此後名為公可茲議訂條款如左(下)

第一款(借款總數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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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准銀行等辦五厘利息金借款數目系英金五百萬鎊此借款系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訂定名為中國國家天津浦口鐵路五厘利息借款

第二款借款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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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借款指明係為建造官鐵路之資本其路由天津或附近天津接連津榆官鐵路經過德州濟南府至附近山東南界之嶧縣此後條款均稱天津浦口鐵路北段再由嶧縣至或附近揚子江南京對岸之浦口此後條款均稱天津浦口鐵路南段此二段共長約一千八十五啟羅邁當合中國約二千一百七十其勘量路線可由督辦大臣核辦

第三款(借款用途竣工期限及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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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備之資本專為建造鐵路購辦地段車輛及一切應配物料並經營行車又於造路期內付還借款利息均在其內其建造工程自實在開工之日起估計約需四年造竣其開工日期於此合同畫押後不得延至六個月外該公司亦於此期內預備五十萬鎊知會督辦大臣聽其或在歐洲或在中國提用作為銀行等代墊第一期出售債票進款此五十萬鎊全數或經實在提用之數並其利息均由第一期出售債票進款扣除其利息常年不得過六厘

第四款(息率及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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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借款利息按虛數常年五厘由中國國家交付或由借款進項或由別款交付嗣後先由該鐵路進款交付次由中國國家以為合宜之別項進款交付每半年按照此合同附表數目日期於十四日前交付一次

第五款(借款期限及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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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借款除後開之第六款詳載外以三十年為期自訂定借款之日起至第十一年起還本每年應付還銀數由該鐵路進項或由中國國家以為合宜之別項進款交付每半年按照此合同附表數目日期於十四日前交付銀行等一次

第六款(提前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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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訂定借款之日起至第十年後無論何時若中國國家欲將借款全數清還或欲先還合同附表所載未到期之數若干均可照辦至第二十年內照債票上數目加價二鎊半即系每一百鎊債票一張還一百零二鎊半第二十年後無須加價惟每次預還若干中國國家應於六個月之前用公文知會公司其預還之數照借款招帖內載拈閹日期多加拈閹次數

第七款(預交應付本利及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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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華銀行滙豐銀行既經德英兩公司派為經理借款代表其每年應還本利除第四款詳載外照此合同附表數目日期由督辦大臣或在上海或在天津以上海或天津紋銀交付該銀行足敷在泰西交還金鎊其鎊價與該銀行同日訂定又可於還本利期前六個月內無論何時皆可隨便訂定此所還之本利可以交付金鎊若中國國家遇有金鎊實在存在歐洲欲提用交還本利亦可用金付還但不得為此故由中國匯去每年付還借款之本利德華銀行滙豐銀行於每百兩計收用銀二錢五分作為經理費用

第八款(不敷全還本利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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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借款本利中國國家承認全還若鐵路進項及、或借款進款不敷全還本利之數督辦大臣甄奏明由中國國家設法以別項款項補足按期交付銀行清還本利

第九款(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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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借款以下之款作保直隸省厘稅每年關平銀一百二十萬兩山東省厘稅每年關平銀一百六十萬兩江寧厘金局厘稅每年關平銀九十萬兩江蘇淮安關厘稅每年關平銀十萬兩

以上厘稅不得牽連他項進款若本利照常交付不得干預各該省之厘稅倘若到期本利欠付除展緩公道時日

外即應於各該省厘金及合宜稅項內撥足上開數目交與海關辦理以保執債票人之利權嗣後若再有抵該三省之厘稅總以此次借款本銀利息儘先償還此借款或全未還未還之清之先倘有用該三省厘稅借抵他款用付本利一切事宜不得訂明在此次借款之前亦不得訂明與此借款平行辦理並總不得令此借款以該三省厘稅逐年抵還之質保有所窒礙減色將來若再訂立以上所言該三省厘稅之借款務於合同內載明所有應付還本利等事俱在此次借款之後辦理等語此借款未還清以先不得將此鐵路及其收款抵押他款此借款未還清以前倘遇中國國家議定修改海關稅則減免厘稅現在議明不得因此借款系厘稅抵押而阻止修改減免稅厘但若擬將此次所指厘稅減免則應先向銀行等商明務於新增洋稅內如數撥足補抵借款

第十款(債票之刊印及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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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借款全數准銀行等印發債票其數目由銀行等酌定其式樣由銀行等商同督辦大臣或中國駐德出使大臣酌定債票或用中英文或用中德文刊雕均隨其便督辦大臣簽字之名及其關防均摹刻於上以省其親自畫押之煩惟中國駐德或駐英出使大臣於債票發售之前須逐張蓋印並其簽字之名摹仿於上以示中國國家允准及承認發售此項債票該公司駐倫敦或柏林代表人亦在債票上籤押作為發售債票經理人倘此借款發出之債票或遺失或被竊或經焚毀銀行等隨即知會督辦大臣或中國駐德駐英出使大臣由該大臣飭知銀行等在新聞紙上刊登告白聲明已失之票不能賃以取銀並設法按各該國例章辦理倘所失之票已過銀行等限期仍未覓回督辦大臣或中國駐德駐英出使大臣照原數重發副票加蓋印信交該銀行等收領所有一切費用均由銀行自備

第十一款(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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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此借款之債票息票以及收付各款在借款期內不納中國各樣厘稅

第十二款(此款招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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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借款招貼以及付利還本一切詳細辦法未經本合同詳載者由銀行等會商中國駐柏林或倫敦出使大臣酌定俟此合同簽定後即准銀行等出此借款招貼中國國家飭知駐柏林或倫敦出使大臣遇有應會同辦理之事與銀行等協同酌辦並將此借款招貼簽字

第十三款(債票之發售交價及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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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借款分兩次或數次出售債票俟此合同簽字後將頭次債票三百萬鎊之數從速出售不得延過十二個月外其價值系按照虛數九三折(即每百鎊實交九十三鎊)交付中國國家其第二次及後次出售債票之期總以不誤建造鐵路工程為準其數目由督辦大臣酌定其價值將來系按照售出之實數交付中國國家銀行等於每百分扣留用銀五分半(即每一百鎊債票扣留用銀五鎊半)銀行等在歐洲及在中國招人購買中國人與歐洲人一律照章辦理若中國國家定購自應儘先照給但須於未發出借款招貼之前定購

第十四款(借款之交付存放及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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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目之管理與稽核)

借款進項或在中國或在英國或在德國交付德華銀行暨滙豐銀行收存歸入天津浦口官鐵路項下至交付此款系按照購票章程內所載購票人交付銀兩之日期辦理其在倫敦在柏林所存之鐵路款項按照常年四厘給發利息在中國所存之鐵路款項或作來往或作定期存放其利息嗣後酌定借款進項暨生發之利息除造路期內交付借款利息並經手用銀外銀行等將此款存放聽候督辦大臣提用督辦大臣提用款項若過二萬鎊之數應於用款前十日知照銀行等借款進項按照建造鐵路工程所需要隨時提用由鐵路總辦或其代辦出支取憑單向滙豐銀行暨德華銀行支取並須將所提用之款另單聲明緣由及給發工程所需之價值在中國所需款項開支費用可由總辦自定向滙豐銀行暨德華銀行匯至上海所匯之款存放該銀行聽候為鐵路事提用鐵路帳目用中英文字登記按照妥善新法辦理並佐以收支單為據於造路期內該帳目並收支憑單隨時任由銀行等月給薪水雇用之稽查帳目人查看該稽核帳目人之職只專為公司查察此項借款是否按照本合同第三款所載提用開支並為公司查明按照第十八款內載鐵路總局每月所購外洋材料帳目而已該查帳人可與鐵路總局商訂驗看帳目日期以便辦理上開職事鐵路總局每年年終結帳後將鐵路支收帳目及行車進款用中英文刊印以便任人取閱

第十五款(借款數目不敷或有溢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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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若建造鐵路時借款進項並生發之利息除付借款利息外不敷修造鐵路以及裝配所需其不敷之數先由中國款項提付以免延誤建造工程如仍有不敷之數則向銀行等續借洋款其利息並條款仍照現時之合同辦理其價值則照此借款之第二次及後次出售債票訂定若鐵路造成後鐵路項下尚有存款將此未用之款移入後詳第二十一款內載借款利息公債項下以備中國國家撥還此合同承認應還之款

第十六款(債票滯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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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借款出售債票招貼未發之先如有關係大局或銀市格外之事致中國國家現在市面之債票價值有礙以致此次借款未能按章辦理銀行等准展期緩辦惟所展之期由立此合同之日起不得過十八個月若在限內第一次債票仍未售出將此合同作廢所有第三款內載銀行等付過之款並其利息由中國國家付還但概不給別項酬金

第十七款(用人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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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鐵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權全歸中國國家辦理建造南北段工程之時中國國家選用公司認可之德英總公司各一人若銀行等以所選之總工程司為不合宜須將其不合宜之緣由聲明此兩總工程司須聽命於總辦或其代辦所有繪圖造路各事須遵照總局之意辦理其平日行為須敬重督辦大臣與總辦其聘用該兩總工程司合同由督辦大臣自行獨訂至鐵路上派用專門人員分派各該員應辦各事以及辭退給該員總辦或其代辦與該段總工程司商酌辦理遇有彼此意見不合稟請督辦大臣判斷判定後彼此均不得異言工程造竣後中國國家即將南北兩段合為一官辦鐵路派一總工程司料理此總工程司在借款期內須用歐洲人但不須與銀行等商酌。

第十八款(購料及購料人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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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鐵路南北兩段於造路期內德華銀行暨華中鐵路有限公司作為此鐵路經理購買須由外洋運來各材料機器什物之人所有購買此項緊要材料由總辦招人投票若所購之材料貨物系購自外洋者該經理須以鐵路最合宜之價購買按照原買實價每百兩加用銀五兩惟定購材料及支取費用非經總辦核准不能照行德華銀行暨華中鐵路有限公司既得上文所詳之用銀自應各在其段內代為監購鐵路所需建造裝配各外洋材料此等材料須在於公共市場擇價值最廉而質料最佳者購買若材料運至中國有興原單不符合者鐵路總局有權退收德英所制貨物若質料及價值與他國所制者相同南北段應先盡由德英購買鐵路總局如欲在中國或在外國招他人經理購買各項外洋材料以為更覺合宜者可以有權照辦惟用銀仍照上文所詳給該經理人所有買貨單及驗單均呈總辦查核所有各項回用扣頭均歸還入鐵路項下所有該經理人購買各材料須有製造廠原賣單並驗單為據該經理人除得上文所詳用銀外不再給用銀惟遇有雇用工程雇問人員總局須由鐵路項下提給薪水中國材料及經在中國製造之貨物若質料價值與德英或他外洋材料相同自應先盡購買以鼓勵中國工藝購買中國材料不給用銀全路造竣後鐵路總局若為南北段內購買外洋材料應先僅向德華銀行暨華中鐵路有限公司經理購買其辦法章程嗣後彼此商酌辦理

第十九款(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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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內所言之鐵路將來或以為有益或以為必需建造枝路由中國國家以中國款項目自行修造如需用外國資本則先盡公司商辦。

第二十款(銀行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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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奉上諭訂立之草合同內載提餘利十分之二給銀行等作擔任酬勞今免提給餘利改由頭次發售此借款債材料項內提留二十萬鎊給銀行等以代之其提留之法按照借款招貼所登買票人交付銀數日期照攤核算辦理所有此借款後次發售債票或續辦借款不再給予抵換餘利之款

第二十一款(提存盈餘備償來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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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除付借款本和外鐵路總局將本年鐵路淨進款盈餘足敷交付來年到期借款利息之數在天津或在上海存放銀行等所存放之款按照市面情形給發最優之利息。

第二十二款(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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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華銀行暨華中鐵路有限公司可將本合同應有之權利及責任全行或分別交與他德國公司或他英國公司接辦或再交代理人代辦其接辦代辦應商請督辦大臣核准

第二十三款(簽訂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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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系遵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上諭簽定已由外務部用公文照會英德駐北京出使大臣第二十四款(英文為準)本合同繕寫華英文各五份中國國家存三份銀行等存二份如有翻譯文字可疑之處以英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