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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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2003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天津港保稅區條例><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行為規範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四章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持續高速發展,充分發揮開發區在本市的示範帶動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發區是以利用外資、發展工業、出口創匯為主
和致力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經濟區域,是本市改革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試驗區。
第三條 開發區應當成為設施完善、功能齊全、技術先進、環境優越、產業結構合理、生產力高度發達、經濟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標誌性區域。
第四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積極推進與其相適應的管理體制的改革創新。
第五條 開發區應當為單位和個人創造良好的投資、研究開發和創業條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行為規範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在開發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開發區的區域開發、產業發展、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開發區預算、決算制度,並依法接受監督;(三)根據全市和濱海新區相關規劃,統一規劃開發區的各
項基礎設施、公用和公益設施,制定有關收費標準;
(四)統一管理開發區內的土地、規劃、建設、房產等項工作;
(五)審核、批准在開發區內市人民政府權限內的投資項目;(六)對開發區企業實行勞動行政管理,保護職工和用人單
位的合法權益;
(七)制定開發區內行政管理規定,檢查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八)對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監督;
(九)檢查、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支持、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鼓勵、支持開發區管委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權限,實行企業化管理,對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競爭選拔制和任期目標制,推行全員聘任制,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和崗位設置,建立崗位績效工資體系。
第九條 賦予開發區更大自主發展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權限授權或者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外,市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向開發區派出機構。
第十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屬於應當由單位和個人自行決定的事務,不得干預。
第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廉潔、高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開展工作,並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政務公開制度,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依據和審批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等,通過報紙、電視、政府網站及其他媒體公開,或者在其承辦業務的場所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政務限時辦理制度,對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的審批事項,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有特殊情況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完成審批事項的,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但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對涉及開發區長遠發展和單位、個人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推行聽證制度,並不斷加以完善。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對開發區內企業實施的,應當由開發區管委會在市級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暢通、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單位和個人反映的問題。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十七條 開發區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大力發展公益事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良好的投資、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個人開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導向的技術先進和新興的工業企業。
第十九條 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開辦符合區域規劃和產業導向的商業、教育、文化、體育、旅遊業等企業事業組織。
第二十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保險、法律、會計、評估、諮詢等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創業活動提供全面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積極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投資興建和經營供水、供氣、供電、供熱、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礎設施。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對其鼓勵發展的產業,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給予優惠政策外,還可以對單位和個人給予政策性扶持。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不得對開發區企業進行任何行政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申請設立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直接予以登記。需要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
對直接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需要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並聯審批。
第二十五條 在開發區設立企業應當符合開發區的產業政策和產業導向,其經營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外,應當準許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在開發區設立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註冊資本出資。
不涉及國有資產的,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涉及國有資產的,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章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努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成為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導的現代化工業基地和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基地。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環境保護、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條 開發區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實施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引導社會資金建立風險投資基金,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及專業投資服務管理機構,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受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每年從可支配財政收入中撥出一定比例的資金,設立科技發展金,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以優惠地價向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提供生產經營用地。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科技園、創業園、創業中心等各種形式的企業孵化器,並對其建設和經營給予扶持。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對在開發區內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高級人才,給予包括住房、科研經費、子女入學補助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並在戶口遷移、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三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有關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鼓勵高級人才進入開發區創業、從業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公開的信息未予公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審批、登記事項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執法檢查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企業收費的,應當將所收費用退還企業,賠償損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和開發區內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和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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