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寄車五山吟契
寄車五山吟契〈二十八韻〉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
有美文章伯,聲華溢大包。
佳詞知吐鳳,雄筆見騰蛟。
雅健凌韓杜,酸寒笑島郊。
麗時偏旖旎,奇處極牙聱。
截鵠流星劍,穿楊偃月弰。
高風起頹墮,雅量滌昏怓。
鵰鶚靑雲路,驊騮白玉鞘。
忽驚身蹭蹬,可奈謗豗呶。
犀首終無事,揚雄已解嘲。
唯應攬宿莽,未用索瓊茅。
小子蒙湔祓,微才似斗筲。
顚瞑長勿勿,狂簡漫嘐嘐。
入室香薰鼻,趨風汗被骹。
暮江煙漠漠,春館鳥咬咬。
逸興詩盈卷,淸談酒滿匏。
望洋多海若,覆水愧堂坳。
醉態從人罵,新篇任客抄。
俗情疑楚璧,世路劇秦崤。
萬事風中絮,殘生水上泡。
行裝桃竹杖,活計海棠巢。
聚散頭如鶴,艱危泣似鮫。
竄身愁羽檄,避地法鳴髇。
水伴鳧鷖宿,風聞虎豹咆。
窮途雖少暇,舊習未全拋。
雪棹期相訪,雲扄許再敲。
無論一日長,已是十年交。
義重同瓜葛,情深比漆膠。
相思歲又換,春色上梅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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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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