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宣布書
作者:何殷震
本作品收錄於《天義

第一號-「社說」欄-1907年6月10日,第1頁到第7頁


嗚呼!世界之男女,其不平等也久矣。印度之女,自焚以殉男。日本之女,卑屈以事男。歐美各國,雖行一夫一妻之制,號為平等,然議政之權,選舉之權,女子均鮮得干預。所謂平權者,果安在邪?更反觀之吾中國,械繫其身,以為妃妾。由是,男為主而女為奴,是以剽掠婦女之時代。繼因剽劫易起爭端,乃創為儷皮之禮,故古禮所言納采、納徵,均沿財昏之俗,蓋視女子為財產之一也。由是男為人而女為物,是為買賣婦女之時代。積此二因,由是男女之間,遂不平等。今即古制可考者言之,厥有四事。

一曰嫁娶上之不平等。古代之時,位愈尊者妻愈眾。如殷代之制,天子娶十二女,諸侯娶九女,大夫三女,士二女。至於周代,則為天子者有一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豈非以百餘之女,匹一男子邪?而後世之嬪妃,則更無限制。貴顯之家,蓄妾尤眾。其不平者,一也。

二曰名分上之不平等。男權既伸,其防範女子亦日嚴,創「一與之齊,終身不改」《禮記》。之說,使女子終事一夫。有謂夫尊妻卑,夫猶天而妻猶地,妻不去夫,猶地不得去天。《白虎通》說。由是,爵則從夫,姓則從夫,而諡亦從夫,以女子為男子附屬物。宋人因之,遂有扶陽鋤陰之論。其不平者,二也。

三曰職務上之不平等。中國「婦」訓為「服」,象持帚之形。而《禮記·曲禮》篇亦言:「納女於諸侯曰備酒漿,於大夫曰備灑掃。」是古代之婦人,僅以服從為義務。又創為女子不逾閾之說,以禁其自由。後世以降,為女子者,舍治家而外無職務,以有才為大戒,以卑屈為當然。其不平者,三也。

四曰禮制上之不平等。夫之於妻,僅服期喪;而妻之於夫,則服喪三年。非惟為夫服重喪也,即夫之父母,亦為之服斬衰;於己之父母,轉降為齊衰:非所謂厚於所薄,薄於所厚者邪?且古代之時,父存母歿,為母服齊衰,尤為失理之尤。其不平者,四也。

略舉四端,則男子之壓制女子,昭昭明矣。夫以男陵女,猶可言也。女子而甘於自屈,抑獨何心?豈非社會之習慣、腐儒之學術有以鉗制之邪?吾今以一語告女界同胞:男子者,女子之大敵也。女子一日不與男子平等,則此恨終不磨。試將女界所應爭者,分列如左:

一曰實行一夫一妻之制。如男子不僅一妻,或私蓄妾御,性好冶遊者,則妻可制以至嚴之律,使之身死女子之中。其有既嫁之後,甘事多妻之夫者,則女界共起而誅之。若男子僅一妻而妻轉有外遇,無論男界、女界,亦必共起而誅之。

二曰既嫁之後,不從夫姓。如從夫姓而遺母姓,仍屬不公。故生當今時者,當並從父母得姓。即雙姓並列是。俟滿洲革命以降,則男女均去其姓,以合至公之理。

三曰為父母者,俱男女並重。視女猶子,視女之所出如其孫,一矯輕女重男之惡習。

四曰男女自初生以後,即與以相等之養育。稍長以後,即授以相等之學術。既長以後,即與以相當之職務。無論社會間若何之事,均以女子參預其間。

五曰如夫婦既昏而不諧,則告分離。惟未告分離之前,男不得再娶,女不得再嫁,否則,犯第一條之禁。

六曰以初昏之男,配初昏之女。男子於妻死後,亦可再娶,惟必娶再昏之婦。女子於夫死之後,亦可再嫁,惟必嫁再昏之夫。如有以未昏之女嫁再昏之男者,女界共起而誅之。

七曰廢盡天下之娼寮,去盡天下之娼女,以掃蕩淫風。

以上七事,非女子欲爭權利也,特以天賦之權,男女所同。男女同為人類,若不能平等,是為不公,是為背天理。故女子之所爭,僅以至公為止境。顧世人之所疑者,猶有三事:

一曰女子有生育之苦,而生子以還,又有鞠養之勞,故職務不可與男同。不知吾所倡者,非僅女界革命,乃社會革命也,特以女界革命為社會革命之一端。社會革命既實行,所生子女,既生以後,即入公設育嬰所,不必自為養育也。無養育子女之勞,所盡職務,自可與男相等。

二曰,女多而男少,則行一夫一妻之制,轉屬不公。不知女子之多,由於女子不從事戰爭,而戰爭之役悉屬於男。男子日有死亡,故女多男少。今為女子者,與其甘心為妾,受辱而死,曾不若實行破壞,死於沙場,猶有日後之榮名也。故女子果實行革命,事平以後,女子之人數必與男子之數相等。

三曰男既多妻,女亦可多夫,以相抵制。不知女界欲求平等,非徒用抵制之策已也,必以暴力強制男子,使彼不得不與己平。且男子多妻,男子之大失也;今女子亦舉而效之,何以塞男子之口乎?況女子多夫,莫若娼妓。今倡多夫之說者,名為抵制男子,實則便其私慾,以蹈娼妓之所為,此則女界之賊也。

要而論之,男女同為人類。凡所謂男性、女性者,均習慣使然,教育使然。若不於男女生異視之心,鞠養相同,教育相同,則男女所盡職務,必亦可以相同。而「男性」、「女性」之名詞,直可廢滅。此誠所謂男女平等也。近日中國之女子,欲爭此境,凡種族、政治、經濟諸革命,均宜先男子着鞭,勿復落男子之後,而男女之革命,即與種族、政治、經濟諸革命並行。成則伸世界惟一之女權,敗則同歸於盡,永不受制於男。此則區區之見也。知我罪我,非所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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