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

(2000年4月3日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3年2月22日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月17日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草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草海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促進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草海保護區是指草海水域、沼澤、草甸、灘涂、森林和相關陸域。具體範圍以國務院批覆的草海保護區範圍為準。

第三條 在草海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海保護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和管理草海資源。

草海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草海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草海保護區內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和保護職責。

第五條 草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保護治理,應當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草海保護區應當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具體根據國務院批覆的草海保護區範圍確定。

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的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草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破壞、侵占草海自然資源的單位、個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草海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行使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

(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草海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三)按照草海保護區總體規劃、草海綜合治理總體規劃和草海生態旅遊總體規劃,制定保護和管理草海的近期、中期和長期規劃,按程序報經批准後實施;

(四)監督、檢查草海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污染防治,做好草海保護區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

(五)支持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草海的科學研究,推廣保護和管理草海的經驗;

(六)建立健全草海保護綜合治理的檔案;

(七)開展草海保護和管理的對外合作。

第九條 草海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草海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各項保護工作;

(三)調查草海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和疫源疫病監測,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協助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修復濕地生態環境;

(五)組織開展草海保護和管理的科學研究;

(六)監督管理參觀、旅遊等活動;

(七)進行草海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普教育;

(八)爭取和籌措資金,加強草海保護區的退耕還湖、還濕;

(九)開展草海保護和管理的對外合作;

(十)開展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的執法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草海保護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草海的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等工作。

第十一條 對保護治理草海資源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一)貫徹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

(二)保護治理草海生態環境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在草海保護區內開展植樹造林、種草、防治水土流失、維護生態環境成績顯著的;

(四)保護林木、草地、濕地生態系統、珍稀鳥類和水生動植物資源作出貢獻的;

(五)搶救珍稀動植物有功的;

(六)為草海的保護治理引進項目、資金成績顯著的;

(七)在草海保護治理中從事科學研究、綜合監測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的;

(八)對破壞、污染草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行為檢舉有功的;

(九)對開展草海保護和管理對外合作成績顯著的;

(十)其它保護和改善草海生態環境成績顯著的。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草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加強建設環湖林帶、水源涵養林、防護林、風景林,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還草、還湖、還濕,逐步恢復草海生態。

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草海生態建設的扶持力度。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草海保護總體規劃在草海保護區內植樹、造林、護林、綠化,搞好水土保持。

第十四條 實行綜合治理,推廣生態農業,逐步減輕農業生產對草海水體的污染。

第十五條 加強草海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在保護草海良好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統籌兼顧群眾生產、生活。

第十六條 在草海保護區的實驗區進行建設和開展旅遊,應當經過審批,並符合草海保護總體規劃和草海生態旅遊總體規劃。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草海保護區的實驗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私人住宅、工棚、圈舍、碼頭、酒店、停車場、道路、旅遊設施等建築物和構築物。對原有的污染項目,由草海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搬遷。

第十七條 加強對各種鳥類的保護。嚴禁獵捕、買賣、毒殺各種鳥類。

第十八條 在草海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生活垃圾、棄置畜禽屍體;

(二)堆放建築垃圾、工業廢渣、廢舊物品;

(三)排放有害物質或者污油、污水和廢氣;

(四)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毀草、開墾、燒荒、鑽探、開礦、采泥炭、採石、挖砂;

(五)圍海造田、造魚塘,網箱和欄網養魚;

(六)養殖大型牲畜;

(七)未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船隻進入草海水域;

(八)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繁殖地;

(九)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十)生產、銷售、使用含磷的洗滌劑、化肥和農藥等有害物品;

(十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草海保護區內界標、標識、監管設施。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業工具,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七項規定的,沒收船隻,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九項規定的,沒收其引入物種,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物品,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十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執行本條例的罰沒收入,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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