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校外培訓機構發出提醒告誡函
提醒告誡函 2021年6月18日於威海市 發布機關: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各校外培訓機構:
為規範我市校外培訓機構收費行為,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市場秩序,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綜合考慮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切實加強價格自律,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場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規公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退費辦法等。公示牌的內容不得漏標、錯標、模糊不清。收費標準變動時,應及時變更公示內容,收費公示的內容要與實際相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或加價收取任何費用。
三、嚴禁虛假宣傳。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虛構教師資質、虛構執教履歷、虛構背景榮譽、誇大培訓效果、誇大機構實力,不得虛構課程報名人數、虛構用戶評價,不得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規範價格促銷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的標示活動信息。
(一)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二)採取饋贈物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如果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
(三)採用與其他培訓機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
(四)促銷活動中的原價,應當是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不得高於原價。
(五)對未銷售過的課程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課程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五、相關法律責任。
(一)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自本《提醒告誡函》發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訓機構應對本單位的培訓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切實規範經營行為。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加強監督,若發現相關違法行為,請保存好相關證據並及時撥打12345(12315)熱線投訴舉報。
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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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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