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德斌與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再審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滬民申2416號

2020年12月28日於上海市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滬民申24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孫德斌。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

法定代表人:繆宏才,該公司社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尹臘梅,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孫德斌因與被申請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1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孫德斌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關於被申請人對詩歌《西部暢想》是否侵權、是否合理使用的認定系適用法律錯誤。該院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保護權,片面強調和運用了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限制權,此系對法律的歪曲。被控圖書《說題做題語文課後練習精講》引用了該詩近百字,涉及29行,幾乎將詩中主要詩句全部引用,並非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行為。同時必須明確的是,被控圖書侵權時間長、營利目的明確,且在各大銷售渠道均有售。此外,被控侵權作品未指明權利作品作者姓名,侵犯了作者署名權,亦不構成合理使用,而應構成侵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對本案申請再審,請求對二審判決依法撤銷、改判或重新發回審理,涉訴費用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條件,故請求法院予以駁回。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符合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據以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在於被控侵權圖書對權利作品《西部暢想》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對此,申請人主張二審法院關於該行為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從而不構成對申請人著作權的侵害的認定,系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適當引用」情形,係指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此情形下,行為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同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據此,本院認為,判定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應當從權利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具體方式、被控侵權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會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等要件予以綜合認定。

其一,關於權利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根據在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確認的事實,權利作品《西部暢想》顯已公開發表。

其二,關於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在案證據顯示,被控圖書系八年級上冊的《說題做題語文課後練習精講》,其內容與同學期語文課本相互對應,屬於配合語文課本使用的教學輔導和參考材料。該圖書第十六單元即被控侵權作品,亦與語文課本中權利作品《西部暢想》相對應。該被控侵權作品中包括「閱讀」「表達」「積累」等部分,在「閱讀」部分中引用了權利作品的部分詩詞,在「表達」部分中列舉了權利作品中提到的多處景觀。縱觀該被控侵權作品之內容,可以認定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介紹、解讀、評論語文課本上《西部暢想》詩歌的內容、含義、意境以及所涉及的相關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感受、體會《西部暢想》這首詩歌。故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系屬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之範疇,而並非單純向讀者展現權利作品本身或利用權利作品之影響力提升被控侵權作品之影響力。同時,需要指出的是,被控侵權圖書或被控侵權作品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是否實際營利並非判定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適當引用」合理使用的要件,故申請人對此提出的相應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難以認同。

其三,關於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具體方式。申請人主張,被控侵權作品幾乎將權利作品中主要詩句全部引用,侵權行為明顯。對此,本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指「適當引用」之「適當」,並不是指被控侵權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權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該部分占被控侵權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權作品引用的具體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權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構成著作權法所指「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易言之,判定引用適當與否的關鍵在於被控侵權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來代替自身創作,若屬此種情形,則應當認定引用方式不合理。本案中,被控侵權作品雖引用了權利作品的部分內容,但其引用時,均融入其具有獨創性的介紹、解讀和評論內容,且引用的部分較被控侵權作品整體而言僅占較少比重,其程度尚屬合理範疇,故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方式在適度範圍內。

其四,關於被控侵權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本院認為,對於著作權法「適當引用」情形中所規定的「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的理解,並不僅限於在作品中標註、載明等方式,還包括能使讀者明確知曉被引用作品的名稱和其作者姓名等信息的情形。本案中,被控侵權作品雖未在其作品中標註或載明作者姓名,但基於被控侵權圖書與語文課本以及被控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的明確對應性,讀者在閱讀、使用該圖書時必然要結合課本原文一起配套使用,而課本原文已經明確指明作者信息,讀者在使用時勢必會對此予以知曉,故被控侵權作品的相應行為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其五,關於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會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對此,本院認為,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負面影響,主要指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會因其中的引用而對被引用的權利作品產生替代效應,從而導致讀者可以用被控侵權作品替代對權利作品的選擇。本案中,一方面,並無在案證據可以印證該事實;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被控侵權作品的主要目的在於介紹、解讀、評論權利作品,其引用的方式在合理範疇,且權利作品系語文課本收錄的課文,而被控侵權作品系幫助理解該課文的教學輔導和參考材料,故從日常生活常識角度而言,被控侵權作品不僅不會產生替代效應,導致教師、學生等主要讀者從權利作品轉而選擇被控侵權作品,相反會對讀者加深課文理解有所助益。因此,被控侵權作品並未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

綜上,被控侵權作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構成對權利作品的侵犯。二審判決相應認定及闡釋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最後,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我國著作權法在其第一條即規定了其立法目的,即一方面應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另一方面亦應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即保護作者合法權利及權益與促進作品傳播及利用以提升社會福祉,應當是著作權法立法宗旨的一體兩面。該法通過明晰權利邊界、明確侵權責任等方式,也通過設置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等制度對該立法宗旨予以充分詮釋。而根據前述闡釋,本案以介紹、解讀、評論教學課文為主要目的的引用,雖具有一定營利性,但尚未逾越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權利邊界,亦未損害著作權人法定權益,仍在著作權法「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範疇內,故教學課文之著作權人對此理應予以容忍,以更好地提升社會福祉、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綜上,孫德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孫德斌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馬劍峰

審 判 員     朱佳平

審 判 員     陶 冶

(國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劉 偉

書 記 員     龔佳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五條

……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範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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