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昌德反革命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孫昌德反革命案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黔檢刑訴字(1982)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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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吿人孫昌德,男,四十七歲,漢族,遼寧省營口縣人。一九六三年留學回國後分配在中國科學院地質研究所工作。一九六六年九月調貴陽地球化學研究所任研究實習員。「文化大革命」中曾任貴州省革命委員會常委、副主任、黨的核心小組成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因反革命罪被依法拘留,同年四月一日依法逮捕。現在押。
孫昌德反革命一案,經貴州省公安廳偵查終結,移送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本院審查確認:孫昌德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積極參與李再含為首策劃的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誣陷、迫害幹部,鎮壓群眾,後果嚴重。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積極參與反革命奪權活動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五日晚至十六日,孫昌德參加"貴陽地區造反派聯絡站」會議,策劃和參與了奪取《貴州日報》社領導權的活動,並擔任報社「接管委員會」成員。同月下旬,在李再含等人陰謀策劃奪取貴州省的領導權後,孫昌德擔任了「貴州造反總指揮部」的總指揮,隨後又當上了貴州省革命委員會常委、副主任,篡奪了貴州省的部分領導權。一九六七年二月六日,孫昌德在為「造反派」全體會議起草的《關於貴陽地區革命群眾組織的發展問題的決議》中提出:"在革命派奪省、市黨政財文大權,革命派當家作主後」,"最關鍵的問題是奪權沒奪權和奪權徹底不徹底的問題」。煽動和支持各單位「徹底奪權」。
一九七四年三月初,孫昌德和徐英年策劃編寫文章,孫說:「讓大家知道造反派又在說話了」,「貴州是把乾柴,下面一見文章,肯定會燒起來。」孫、徐兩人組織編寫了《狠批『克己復禮』痛擊復辟倒退的反動思潮》一文,採取陰謀手段,聯名發表在三月九日《貴州日報》第二版上。文中煽動說:「在我省,有人……打擊、陷害革命造反派……鎮壓革命群眾……傳播政治謠言,把新幹部『打掃』下去,打擊排斥新生力量」,「捍衛和發展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成果的戰鬥,正嚴肅地擺在我們每個同志面前」。製造動亂,煽動「造反派」起來篡權。
一九七四年三月十一日,孫昌德簽字批印趙福嶺的《向右傾復辟思潮開炮》的講話材料。該材料煽動:對「走資派」「就是要把他們竊取的職權還給人民'
一九七四年九月,孫昌德夥同田子明等人策劃幫派聯合,攻擊省委「扼殺新生事物,排斥新生力量」。其目的是要安排幫派勢力進革委工作班子,明謀篡奪貴州省的各級領導權。
一九七六年三月,省革委常委會召開前,孫昌德和田子明、徐英年等人再次策劃,企圖利用這次會議「解決問題」,陰謀篡權。
二、誣陷、迫害幹部、群眾
一九六七年三月初,孫昌德受李再含指派,到安順地區支持奪權。三月九日,孫昌德在安順聽取匯報後說:「為了奪權,要掃清障礙」,「徐永春是個大障礙」,"徐的材料可以上綱定性,定他現行反革命有把握了,可以肯定」。隨即把徐永春、張英二人定為「反革命分子」。孫昌德親自在逮捕報告上簽字立即逮捕,親筆寫逮捕「命令」。還親到現場誘捕、指揮抓人。使徐永春被無辜判刑十年,冤獄三年零七個月;張英被無辜判刑七年,冤獄一年零五個月。同時,還以抗議「命令」為由,把工人許自華、李崇剛、董寶山、宋國安四人拘留起來。使他們冤獄五個多月。
一九六七年八月初,孫昌德受李再含指派,親自組織人擬寫《給貴州工學院無產階級革命派的一封信》,直接對電台有關人員下令說:「播,堅決播,錯了我負責」。致使貴州工學院副院長達昭、教授熊胤篤,被公開點名誣陷為「兇惡、陰險、狡猾的敵人」,「是貴州工學院無產階級革命派的死敵,也是全省無產階級革命派的死敵」。達昭、熊胤篤二人無辜遭受殘酷迫害,達昭被非法關押,還導致把消息捅出國外,被外國通訊社和報刊利用宣傳,給我國造成不良影響。
一九六八年四月,孫昌德在主持銅仁地革委工作期間,以「壞頭頭」名義抓捕銅仁五交公司工人廖篤甫、城關派出所長何玉才、城關公社社員吳代振、貴州工學院學生向玉昌四人。孫昌德親自派人把廖篤甫等四人押送貴陽「八•一八兵團」私設的監獄關押一個多月,後又以「現身說法」為名,叫「銅仁總指揮部」來人押回去,繼續迫害了兩個多月。
三、煽動、指揮武鬥,鎮壓群眾
—九六七年八月五日,孫昌德對銅仁「造反總指揮部」負責人趙永昌等人說:你們就是右傾,早該反擊,這次反擊有理,就是要狠狠搞,我們省革委支持你們。公開煽動和支持銅仁武鬥。致使從銅仁城關打到謝橋、茶店、川硐等地,打死群眾二十一人。
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七日,李再含等人策劃鎮壓貴州工學院師生,孫昌德和王運榮親自到「省總指揮部」召開的武鬥頭頭會上,傳達李再含的指令,聯名籤條調動電台,在省軍區司令部大摟操縱電台,參與指揮。造成打死一人,打傷九十一人,抓二百餘人,搗毀教學樓部分用具和實驗儀器等嚴重後果。
一九六九年七月,李再含為首策劃「端據點」,鎮壓群眾,孫昌德多次提出所謂「南寧辦法」,為武鬥製造輿論。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孫昌德到省工代會指使趙懷忠、姜玉梓調工人進城端據點,派人進駐政法大樓等。這次事件,打死五十五人,打傷一百零八人。
綜合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孫昌德積極參與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親自參與或直接進行誣陷、迫害和鎮壓幹部、群眾,情節惡劣,危害嚴重,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本院確認,孫昌德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犯有明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誣吿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院依法提起公訴。
此致
貴州省髙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劉思培
檢察員 王安新
檢察員 林林
—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貴州省髙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刑初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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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思培、王安新、林林。
被告人 孫昌德,男,現年四十七歲,漢族,遼寧省營口縣人。原系貴陽地球化學研究所研究學習員。曾任貴州省革命委員會常委、副主任、黨的核心小組成員。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 貴陽市法律顧問處律師肖常綸、張文炎。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指控被告人孫昌德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陰謀顛覆政府罪,誣告陷害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由本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張德華、劉起旺,審判員朱銘彬和人民陪審員羅緒先、盧程組成合議庭,張德華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宋戰平、鄧勝利擔任記錄。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思培、王安新、林林出庭支持公訴。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同月二十一日,對此案依法進行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聽取了證人的證言;聽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陳述;核實了各種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
本庭確認,被吿人孫昌德的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孫昌德乘「文化大革命」動亂之機,積極參與陰謀篡奪貴州省領導權的活動。一九六七年元月十六日,孫昌德參與篡奪了貴州日報社領導權,控制了省的輿論工具。進而於一九六七年二月初,擔任「貴州造反總指揮部」負責人,親筆寫了《關於貴陽地區革命群眾組織的發展問題的決議》,進行散發,煽動和支持省、市各單位群眾組織「徹底奪權'並作為「貴州造反總指揮部」代表進人貴州省革命委員會,擔任常委、副主任、黨的核心小組成員,奪取了貴州省的部分領導權。
被告人孫昌德積極追隨「四人幫」,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製造新的動亂。一九七四年三月至一九七六年四月,孫昌德夥同徐英年等人,採取公開與秘密的手段,聯名在《貴州日報》上發表了《狠批『克己復禮』,痛擊復辟倒退的反動思潮》的文章,印發了《向右傾復辟思潮開炮》的材料,捏造說:「貴州扼殺新生事物、大搞復辟倒退」,「貴州有人打擊陷害革命造反派、鎮壓革命群眾」,「把叛徒、特務搞上來了」。與此同時,孫昌德與田子明等人還陰謀策劃,打倒省、市委一批領導幹部,妄圖達到進一步篡奪省的領導權的目的。
被告人孫昌德在篡奪了省的部分領導權後,為了鞏固其權力,誣陷迫害幹部群眾。一九六七年三月,孫昌德到安順地區支持奪權,誣陷工人徐永春、張英是「現行反革命分子」,親筆寫了逮捕「命令」,並指揮將徐、張二人逮捕判處徒刑。在逮捕徐、張二人時,孫昌德還以「抗議命令」為由,將工人許自華、李崇剛、董寶山、宋國安四人拘留,使他們被關押迫害達五個多月。
一九六七年八月,孫昌德親自組織人寫了《給貴州工學院無產階級革命派的一封信》,布置《新貴州報》刊登,並強令貴州廣播電台廣播,點名誣陷貴州工學院副院長達昭、教授熊胤篤是「兇惡、陰險、狡猾的敵人」,使他們受到殘酷迫害。一九六八年四月,孫昌德在銅仁誣陷幹部何玉才、社員吳岱振、工人廖篤甫、學生向玉昌是「壞頭頭」,親自下令將四人抓起來關押了三個多月,殘酷迫害無辜群眾。
被告人孫昌德煸動武鬥,參與策劃、指揮鎮壓群眾。一九六七年八月五日,孫昌德在貴陽接見銅仁地區「造反總指揮部」負責人時說:你們就是右傾,早該反擊,我們省革委支持你們。在孫昌德的煽動下,致使銅仁縣的武鬥加劇,從縣城打到謝橋、茶店、川硐等區,打死群眾二十一人。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七日,孫昌德參加策劃鎮壓貴州工學院師生員工的會議,傳達李再含的指令,並調用電台,指揮鎮壓,抓捕群眾兩百餘人,其中打傷九十一人,打死一人,還搗毀教學樓部分用具和實驗儀器等,使國家財產遭受嚴重損失。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李再含在貴陽製造了鎮壓群眾事件,事前孫昌德參與了策劃,提出了所謂「南寧辦法」,即用武力解決的辦法,對造成打死五十五人,打傷一百零八人的嚴重後果,負有一定罪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被告人孫昌德乘「文化大革命」動亂之機,陰謀策劃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誣陷幹部、群眾,煽動武鬥,鎮壓群眾等行為,無論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還是按照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都構成了反革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確認的事實,孫昌德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一條反革命殺人、傷人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嚴重。
本庭根據被告人孫昌德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事實面前供認了大部分罪行的態度,報請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孫昌德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髙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德華
審判員 劉起旺
審判員 朱銘彬
人民陪審員 羅緒先
人民陪審員 盧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員 宋戰平
書記員 鄧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