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昌邑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孫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昌邑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昌檢一部刑不訴〔2020〕13號
2020年11月24日
發布機關:昌邑市人民檢察院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41990********,漢族,大學專科文化程度,群眾,務工,現住址上海市嘉定區**路**弄**號樓**室(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鎮平縣**村**組**號)。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於2019年7月25日被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7月30日被昌邑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諸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於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以被告人傅某某(另案處理)為首的犯罪集團在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過程中,利用借款人急於借錢的心理,通過「嗨錢」APP,非法獲取借款人通訊錄,並利用「磐多拉」平台爬取借款人手機運營商、學信網、外賣訂餐、電商購物等方面大量的個人信息數據。該犯罪集團除將上述數據用於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估、內部催收使用外,還非法提供給外部催收公司用於催收。經鑑定,該犯罪集團非法獲取借款人通訊錄中他人電話號碼共計498441699條,非法獲取借款人通話記錄共計1492183661條。經審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在該犯罪集團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中,根據工作分工起到了幫助作用。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物證:涉案電腦、手機、硬盤等;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企業營業執照、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投訴材料、審計報告等;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陳某某等人的陳述;4.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證言;5.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司法鑑定意見書等;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涉案電腦、手機提取所得數據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其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濰坊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昌邑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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