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公(送)行罰決字〔2022〕2489號

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孟公(送)行罰決字〔2022〕2489號
2022年10月14日
發布機關: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孟公(送)行罰決字〔2022〕2489號

違法行為人麗,女,58歲,1964年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縣送莊鎮梁凹村,現住河南省孟津縣送莊鎮梁凹村,群眾。

現查明202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許,梁凹村的牛霞、王麗在明知因為疫情原因,洛陽市孟津區全區處於靜態管控的情況下,仍然不戴口罩,與多名群眾到送莊鎮梁凹村二組、八組的地裡面拾花生,違反了《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嚴格落實佩戴口罩、返洛報備等防控措施的決定》(第53號)。
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物證照片等證據證實。

根據你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的違法行為為 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現決定對王麗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罰款貳佰元。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洛陽市孟津區非稅收入管理局繳納罰款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 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洛陽市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洛陽市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送莊鎮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孟津县公安局 送庄派出所


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我宣告並送達。

被處罰人 王

2022年10月24日18時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複印送達被侵害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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