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 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 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 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 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 審查。 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 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 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 36 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 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 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 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 代寫的人員,屬於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 學籍處分;屬於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學 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 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 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 合同。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等學 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該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門予以通報批 評,並可以給予該學院(系)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 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相應學科、專業授予學位的 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可以核減其招生計劃;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 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確定學術委 員會或者其他負有相應職責的機構,必要時可以委託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 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第十三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 前,應當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 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的相關管 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