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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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夏回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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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人常〔2019〕20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

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8月14 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等有關事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同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意見的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一、我區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基準稅額)為: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19元;靈武市(含寧東)、大武口區、惠農區、利通區、青銅峽市、沙坡頭區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16元;賀蘭縣、永寧縣、原州區、涇源縣、中寧縣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11元;平羅縣、紅寺堡區(含太陽山開發區)、鹽池縣、同心縣、西吉縣、隆德縣、彭陽縣、海原縣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9元。

二、人均耕地面積低於0.5畝的興慶區、金鳳區、大武口區,適用稅額在當地基準稅額基礎上提高50%。

三、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在當地基準稅額基礎上降低20%。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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