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寧德市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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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19年3月12日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幼兒園規劃建設,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辦和民辦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就近入學的原則,保證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協調解決幼兒園規劃和建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將幼兒園建設資金納入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幼兒園規劃、建設和土地徵收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內容。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年對本條例實施有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並將督導情況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編制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幼兒園現狀和學齡前兒童數量、分布、增長趨勢,按照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幼兒園的布局、數量和規模。
新建、改(擴)建幼兒園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應當符合省以上規定標準。
第八條 規劃設置幼兒園,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規劃設置不少於一所獨立公辦幼兒園;
(二)每五千規劃人口區域規劃設置不少於一所九個班規模的獨立幼兒園。
第九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每千規劃人口不低於四十五個學位的標準規劃配建獨立幼兒園。
三個班以下規模的配建幼兒園,原則上與周邊居民住宅區整合規劃六個班以上規模的獨立幼兒園。
配建幼兒園輻射多個地塊時,多個地塊均符合幼兒園設置條件、服務半徑的,先期出讓的地塊應當優先配套建設。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教育門戶網站予以公示並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經批准後三十日內,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學位需求,提出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對幼兒園建設用地實行儲備管理;根據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將幼兒園建設用地同步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足額預留幼兒園用地。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每三年對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幼兒園建設的法定依據。
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調整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規劃預留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幼兒園改作他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以上重大建設工程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評估結果確需變更和修訂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應當將變更和修訂的內容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准、備案後向社會公布;確需改變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相近區域安排相應土地予以置換。
改變已建成的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的,應做到先安置後徵收,安置幼兒園的用地和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的用地和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征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同步做好幼兒園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下列情形可以優先規劃為幼兒園擴建預留用地:
幼兒園周邊長期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
中心城區閒置的辦公樓、廠房、學校和住宅等建築物的用地;
中小學校布局調整後的閒置土地。
第十六條 鼓勵在農村依法以租賃、租借、劃轉等形式,利用閒置的中小學校舍、鄉村公共服務設施、廠房等資源,在符合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要求的前提下,舉辦幼兒園。
企事業單位、集體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教育用地、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並採取購買服務、政府補貼等相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七條 幼兒園建築設計應當充分考慮教育需要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符合國家的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
新建、改(擴)建幼兒園的設計建設方案,應當書面徵求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建成後配建幼兒園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屬於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明確在驗收合格後應當無條件移交當地教育主管部門。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建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要求、建設期限、交付方式、產權歸屬、違約責任等事項與居民住宅區地塊規劃條件一併納入土地招拍掛出讓公告。
配建幼兒園的具體移交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配建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土地出讓時約定的義務建設配建幼兒園;
(二)配建幼兒園應當與居民住宅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配建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交付;
(三)配建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將幼兒園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和相關建設資料無條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配建幼兒園的財產不得設立抵押擔保。
第二十條 配建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建設要求,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整改,整改到位之前,該居民住宅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園內建築因安全問題或者幼兒園發展需要拆除在原址重建,不超過原有高度或者超過原有高度但不影響周邊合法建築物採光、日照的,應當予以審批。
第二十二條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幼兒園周邊道路設置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道或者設置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減速帶等設施。
第二十三條 毗鄰幼兒園新建、改(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不得妨礙幼兒園的採光和日照。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報批或者擅自變更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未按照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將規劃預留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和執行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六)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幼兒園建設資金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規劃預留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已建成幼兒園改作他用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以幼兒園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執行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配建幼兒園或者未無條件移交幼兒園和相關建設資料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作為失信行為記入企業徵信系統。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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