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霍童溪流域保護條例
寧德市霍童溪流域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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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霍童溪流域保護條例
(2018年11月30日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域生態保護
第三章 陸域生態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霍童溪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流域內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霍童溪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降雨匯入霍童溪幹流及其支流的水域和陸域。
流域內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等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流域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保護優先、綜合治理、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流域保護工作,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全面推行河長制。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流域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流域內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定職責,負責轄區內流域保護工作。
流域內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等規範村(居)民行為,協助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流域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相關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流域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文化旅遊、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各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流域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流域內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條 建立健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一年內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編制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後向社會公開。批准後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因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執行。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方案。
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河道岸線利用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旅遊規劃、交通規劃等相互銜接。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流域河道岸線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並設立標誌。河道岸線應當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
第九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流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處置物資,加強環境應急演練。
第十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第二章 水域生態保護
第十一條 流域地表水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縣(區)交接斷面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
第十二條 市、相關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位置,在流域內鄉(鎮)交接斷面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監測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嚴格防治工業、城鎮生活、農業面源等環境污染。
向流域排放的工業廢水不得低於《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和行業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向流域排放的城鎮集中式生活污水不得低於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 在幹流以及支流河道內禁止非法採砂。從事河道採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砂,及時清除砂石尾渣,進行河道生態恢復治理。
第十五條 流域內水電站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保障河流生態用水:
(一)在規定的時限內建成或者改造完成生態泄流設施;
(二)安裝下泄流量在線監控裝置並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平台聯網;
(三)除特殊規定之外,每天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放水,落實最小生態下泄流量。
流域內水電站已建成但無法落實生態下泄流量且只有單一發電功能的水電站,應當分批有序退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流域內禁止新建、擴建以發電為主的水電站項目。
第十七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水利、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生態電價政策。
第十八條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流域河道保潔和清淤疏浚責任,改善水域環境。
水電站業主應當及時清理庫面垃圾、漂浮物。
第十九條 在水域內魚、蝦、蟹、貝洄游通道建閘、築壩,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開展流域增殖放流活動,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監測監管,保護流域水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條 禁止在流域內水庫從事投餌式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養殖。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建設妨礙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流放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
(三)侵占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四)洗砂、制砂以及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五)侵占河道規劃岸線;
(六)棄置或者傾倒病、死畜禽;
(七)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八)炸魚、毒魚、電魚、地籠網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章 陸域生態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植樹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植被覆蓋率,增強水源涵養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流域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力度。鼓勵將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幹流、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的森林、林木劃入生態公益林區域;鼓勵通過置換、贖買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非國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調整林分樹種結構,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
第二十三條 在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禁止開採礦產,禁止種植會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樹種。逐步禁止除撫育和更新性質以外的採伐,林木採伐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流域內擅自引進或者放生外來物種,改變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
第二十五條 在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禁止修建尾礦庫、垃圾填埋場或者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築垃圾。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在流域內從事道路、水利、電力和取土等工程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控制對水體、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破壞,邊施工邊恢復,嚴格履行生態修復治理義務。
第二十七條 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居住小區、旅遊賓館、餐飲企業應當自行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
前款規定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尚未配套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相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流域內鄉(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處置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相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流域幹流、主要一級支流沿岸行政村(建制村),根據當地實際,建設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微動力等污水處理設施設備,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第二十九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減污染物進入水體,降低農業生產對流域水質的危害。
市、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
第三十條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可養區。
禁養區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小區由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遷或者拆除。可養區內的畜禽養殖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級管控畜禽養殖規模,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三十一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流域內自然地貌和文化遺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相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履行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職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未編制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流域河道岸線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在流域內鄉(鎮)交接斷面設立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檢測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建設鄉(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處置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可養區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流域內水電站不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總裝機容量在五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總裝機容量在五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處二十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流域內水庫從事投餌式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養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養殖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流域生態破壞治理義務或者未達到治理標準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後仍達不到標準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治理,治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流域幹流為:棠口溪、霍童溪;主要一級支流為:赤溪、北溪、吳松溪、三澗溪、西山溪、金造溪、後壟溪、梅溪、前溪、雙溪、洋中溪、白玉溪、黛溪、金山溪、桃源溪等河流。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相關縣(區)包括:屏南縣、周寧縣、蕉城區。所稱相關鄉(鎮)包括:蕉城區八都鎮、九都鎮、赤溪鎮、霍童鎮、洪口鄉、虎貝鎮;屏南縣嶺下鄉、雙溪鎮、棠口鎮、壽山鄉、屏城鄉、甘棠鄉、熙嶺鄉、代溪鎮、古峰鎮;周寧縣李墩鎮、禮門鄉、咸村鎮、瑪坑鄉。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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