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

寧波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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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波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

(2020年10月28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由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和日常運轉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輔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輔警的招聘、使用、管理。

  市和區縣(市)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招聘、管理和保障相關工作。

  第四條 勤務輔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五條 文職輔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六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輔警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依法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七條 輔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體罰、虐待、毆打、侮辱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員;

  (三)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占用、損毀涉案財物;

  (五)越權使用公安數字證書,非法獲取、買賣、泄露其他組織和個人信息;

  (六)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八條 輔警用人額度的設置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警力配備情況相適應,並且實行動態調整。

  市和區縣(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財政等部門編制本級公安機關的輔警用人額度,並且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輔警用人額度使用狀況編制招聘計劃,統一組織實施招聘工作。輔警的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

  經招聘錄用為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條 輔警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五)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武術、排爆、突擊等特殊技能或者信息技術等專業特長的人員以及退役軍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應聘輔警的,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年齡等條件,但相關條件應當在編制招聘計劃時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公安機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招聘下列人員的配偶、子女為輔警;無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一名兄弟姐妹為輔警:

  (一)烈士;

  (二)公安英雄模範,犧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輔警;

  (三)因公(工)導致一至四級傷殘的人民警察、輔警。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曾被開除黨籍、軍籍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曾因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五)曾因違反輔警管理相關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開展輔警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定,結合輔警特點,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定期對輔警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業務技能培訓,定期開展職業道德和保密教育,提高輔警素質和能力。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輔警的工作年限、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等情況,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訓練等情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層級晉升、獎懲、事業單位招錄以及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編制崗位面向優秀輔警招錄。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為輔警配發統一的、區別於人民警察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並進行編號管理。根據工作需要,輔警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和使用武器、警械。

  輔警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着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標識、裝備等物品。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持有和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第十六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案(事)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事)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案(事)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認為輔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形的,有權向其所在公安機關提出迴避申請,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薪酬、社會保障以及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類分級管理的薪酬制度。輔警的薪酬標準應當與其崗位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

  輔警的平均薪酬一般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購買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為從事高危險工作的輔警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建立輔警健康檔案。

  輔警因公(工)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輔警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輔警褒揚制度,對在履行職責中有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輔警,給予宣傳和激勵。

  第二十一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輔警履行職責中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按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其所在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依法履行職責中的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中違反本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非法製造、販賣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持有、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輔警招聘、使用、管理中違反本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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