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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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2014年10月2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2014年12月9日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滿足市民終身學習需求,促進終身教育發展,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終身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終身教育,是指除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外,各類有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
《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對職工教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終身教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設立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終身教育工作。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指導終身教育工作,將終身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扶持和鼓勵措施,促進終身教育發展。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終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
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文廣新聞出版、體育、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和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殘聯、社科聯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終身教育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終身教育工作。
第七條 成人教育院校、社區教育學校、老年人學校、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在終身教育實施中的作用。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組建教育培訓機構,向社會提供終身教育服務,並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本組織成員終身學習提供保障和服務,鼓勵其建立帶薪學習制度和學習獎勵制度,支持在職人員接受教育培訓。
鼓勵專家、學者以及具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市民為終身教育提供志願服務。
第九條 鼓勵有學習和接受教育能力的市民積極參加終身教育,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自身素質,促進全面發展。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終身教育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終身教育發展規劃,制定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年度終身教育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區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社區教育網絡,建立社區教育服務圈。
應當針對社區內不同教育對象,開展思想道德、科學素養、文化體育、專業技能、醫療保健、休閒養生、法律知識等教育活動,滿足社區居民對多樣化教育培訓的需求。
第十二條 農業、教育和科技部門負責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職業技能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技術推廣培訓和農村預備勞動力培訓等的組織和實施,提高農民勞動技能和文化素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勞動力向工業、服務業轉移就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等單位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在職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老年教育資源,優化老年教育布局,重視老年教育機構建設。
教育、民政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豐富老年人生活、增進老年人健康的知識型、休閒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舉辦老年教育培訓機構。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和殘聯等單位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點和需要,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教育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單位 應當指導和推進婦女兒童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教育,普及家庭教育知識,促進以家庭教育素養、身心健康素養為主題的家長素養工程。
第十六條 鼓勵行業協(學)會開展行業從業人員的終身教育活動,並對成員單位終身教育活動的開展進行指導和評估。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委託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終身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建立市、縣兩級終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逐步整合各類信息化學習教育資源,為市民開展個性化學習提供服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終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為學習者建立個人終身學習檔案。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適應終身教育發展的學分管理體系。
逐步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學分積累制度。終身教育學分積累包括學習信息儲存、學分認證管理、學習信用管理、學分獎勵等內容。終身教育學分可以通過累積學習時間和課程考試等方式獲得。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行業協(學)會通過終身教育學分記錄方式開展各類培訓。
逐步建立終身教育學分轉換制度,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
第二十條 建立政府支持、社會力量捐贈和受教育者適當出資相結合的多渠道終身教育經費籌措機制。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相關經費預算,保障終身教育經費逐步增長。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並可以依法在稅前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其中用於一線職工的職工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高於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二條 終身教育機構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終身教育機構的性質,將從事終身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列入相關系列職稱評審。
第二十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教師信息資料庫制度,包括從事終身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為終身教育工作的開展提供師資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建立跨地區、跨行業的終身教育資源整合機制。各行業、各部門應當整合優化區域內的終身教育資源,提高終身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全日制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情況下,發揮師資、場地和教學設備等方面的優勢,為開展終身教育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館、科技館、工人文化宮、美術館等社會公共設施應當採取免費或者優惠的方式向市民開放,開展有益於提高市民素質的公益活動,滿足市民接受終身教育的需求。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利用通信網絡、廣播電視網絡和計算機網絡等開放教育課程,提供教育資源,促進終身教育發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將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等開發的學習資源用於終身教育。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終身教育宣傳,支持終身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條 每年十月的最後一周為本市終身學習活動周。市和縣(市)區應當組織開展系列終身教育宣傳活動。
對在終身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建立終身教育監督管理制度和評估制度。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應當統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涉及終身教育的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日常監管,並定期對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建立終身教育統計制度。統計、教育等部門依法開展終身教育統計工作,做好統計資料的管理,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終身教育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終身教育經費的;
(二)違法統計終身教育數據的;
(三)擅自改變捐贈款物性質、用途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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