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

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
制定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4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

(2014年12月26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2015年4月13日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寧波杭州灣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寧波杭州灣新區(以下簡稱新區)內相關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生態環保、宜居宜業、科學發展、融合發展的原則,堅持高起點規劃和建設,立足新型工業化與新型城市化聯動發展,逐步建設成為以現代產業為基礎的經濟社會與生態協調發展的國際化新城區。

  第四條 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是寧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新區內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慈谿市行政區劃不變、司法管轄不變、匯總統計口徑不變的前提下,新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行使寧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關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當於縣級社會行政管理權限。

  新區管委會所屬的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具體負責新區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事務。

  第五條 新區管委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新區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寧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新區城市總體規劃應與慈谿市市域總體規劃相銜接;

  (三)按照慈谿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對土地利用實施管理;

  (四)按照審批權限,審批、核准投資項目;

  (五)負責新區內的經濟建設、城市管理和社會事務等方面工作;

  (六)檢查、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設在新區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協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

  (七)承辦寧波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區管理範圍內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事務,寧波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條 新區管委會所屬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權。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慈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新區設置的派出機構,以慈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名義,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寧波市、慈谿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新區設置的派出機構,以寧波市、慈谿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名義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

  第七條 寧波市、慈谿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與新區管委會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合署辦公。

  第八條 新區和慈谿市應當建立定期溝通、協商工作機制,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共享資源,加強產業、城市統籌發展和重點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共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

  第九條 新區管委會行使相當於縣級統計報送權限,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慈谿市人民政府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

  第十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結合服務當地產業和居民、帶動新區城市發展要求,推進城市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產業發展和城市開發中保障生態建設用地,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合理利用濕地資源。

  新區的規劃及開發建設應當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工作。

  新區土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新區的建設活動確需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新區管委會應當確定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受慈谿市房屋徵收部門委託,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產業促進和保障

  第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新區產業政策導向、制定產業扶持政策,設立產業發展資金,對符合國家和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產業政策導向,執行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確定項目的產業准入標準。

  第十六條 新區應當培育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研發設計、信用、法律、保險、知識產權、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組織在新區建立機構和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培育或者引進國內外科研院所、科技園、創業園等創新載體,引進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等資本,促進人才、技術等創新要素的集聚,建立與產業緊密結合的高端創新創業基地。

  第十八條 新區財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讓收入按照寧波市財政分配體制有關規定由寧波市級財政返還新區;新區與慈谿市財政分成比例,由新區管委會和慈谿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新區鼓勵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建設,建立新型的多元化、可持續的投融資體制。

  第二十條 新區管委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開發建設實際需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創新要求的公共資源交易體系。

  第二十一條 新區應當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創新行政審批方式。

  第二十二條 新區應當按照寧波市信息化總體規劃和智慧城市發展部署的要求,以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核心,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託,建設國際先進水準的信息化基礎設施,推進數字技術在行政管理、企業經營、公共服務、社區建設等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三條 新區應當建設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推進有關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依法公開政府信息。

第四章 社會治理

  第二十四條 新區應當探索建立以人為本、協商民主、多元參與的公共事務治理機制,促進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

  新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推進社區建設,發展社會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反映利益訴求、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和諧有序發展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十五條 新區可以在戶籍、農村住房、創業、就業、購買公共服務等領域進行制度創新。

  第二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通過資金投入和政策引導,完善城市生活服務功能,提供優質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

  第二十七條 新區應當推動各類社會組織規範、健康、有序發展,逐步建立與新區地位和作用相適應的社會組織發展體系,逐步實現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自主發展。

  第二十八條 新區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財政對社會組織資助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從事公益活動和提供基層的社會服務。

  第二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全面梳理和分解行政管理職能機構承擔的職能,將其承擔的事務性、服務性等職能依法轉移給相關社會組織承接,為社會組織發展拓展空間。

  新區應當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人才登記服務和保護制度以及考核評估制度,引導社會工作者以及社會組織專業化發展。

  新區管委會應當通過補助社會組織開發就業崗位,加大資助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聘用社會工作者力度的方式,支持社會組織的建設。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新區管理範圍為:東至水雲浦江,南至慈谿市庵東鎮行政區域南分界線,西至建塘江和沿建塘江直線延伸段,北至寧波與嘉興海域分界線的陸域和海域,包括建塘江以西庵東鎮西三村行政區域,但四灶浦江以東、四灶浦水庫以北已圍灘涂及未圍海域和建塘江以東慈谿農墾場區域除外。

  寧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調整新區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一條 新區內的慈谿經濟技術開發區、浙江慈谿出口加工區和寧波杭州灣高性能新材料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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