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縣為加緊剿捕殘餘勢力的聯合布告

聯合布告
1950年6月
發布機關:安岳縣人民政府
安岳縣縣大隊
安岳縣公安局

我縣解放後,全體人民本可安居樂業,共同建設人民的新安岳,而國民黨之部分特務分子,不識蔣介石匪首的陰謀欺騙,自尋死路,不知大勢所趨,向人民投降悔過自新,妄圖繁殖游擊戰爭,糾合慣匪散兵游勇惡霸豪紳,裹脅善良群眾,實行暴亂,燒毀房屋糧食,搶劫財物倉庫,殺害良民與政府工作人員,造謠惑眾,破壞征糧,使安岳人民遭受極大損失。近來由於我軍英勇清剿與各界人民之努力,獲得最大勝利,不少匪特,業經悔悟,向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繳出武器證件,坦白其罪惡及組織,真心投誠。但仍有少數匪特,執迷不悟,危害人民,或假借投誠,企圖迷人耳目,躲過剿匪鋒芒,實則從事陰謀活動,暗中搗鬼,甚至公開叛變,再去當匪,均為我縣人民當前最可惡的敵人。除各級政府和軍隊加緊破案及剿捕外,特再布告數事如後。

(一)流竄或隱藏各地之特務土匪,均須立即放下武器,向人民政府或解放軍投誠,繳出所有武器彈藥和證件,並將自己的組織及罪行向人民坦白。本府當本既定政策,從寬處理,予以自新機會,如能密報匪首匪眾藏匿之所,因而破獲或捕殺匪首來歸者,分別獎賞。

(二)凡被迫參加匪特活動,願洗手為善,脫離匪特生涯,攜械來歸者,按脅從不問原則處理。

(三)凡安份守己之匪特家屬,本府概不牽連問罪。但該家屬應為自己的子弟丈夫生命前途着想,迅速歸勸其早日脫離匪特活動,改邪歸正,向政府或軍隊投降,從事正當職業。

(四)凡窩藏匪特作耳目,並以武器及物資助匪,或隱藏匪槍及匪物者,均按其情節輕重論罪。如能自動向人民政府及解放軍悔過自新與匪脫離關係者,均可從寬處理。

(五)凡我人民均有報告匪情檢舉假自新之匪特及私藏匪特武器與過期不登記之私人武器之義務。上項報告和檢舉,如經查獲屬實,酌情予以獎勵。

(六)鄉保人員,均應採取一切辦法協助剿匪肅特,及登記民槍。倘有勾結匪特,縱匪作惡,或故意隱瞞民槍,一經查獲,從嚴治罪。

(七)凡執迷不悟,繼續為匪作惡,或假借自新,陰謀搗亂,再去當匪之匪特人員,一經查獲,決予嚴懲。

此布

縣 長 兼 大隊長 趙自力

副 縣 長 李 青

第一副大隊長 李德新

第二副大隊長 段雲興

政治委員 朱博黑

副政治委員 王蔭周

公安局長 張子偉

一九五○年六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