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
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 制定機關: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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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菱湖風景區條例
編輯(2016年4月19日安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菱湖風景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區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菱湖風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菱湖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菱湖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包括菱湖景區、康熙河景觀帶和秦潭湖公園。
風景區的範圍依據前款規定和風景區規劃劃定,並設立界標。
第三條 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依法保護、永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風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負責風景區治安管理工作。
風景區內依法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區資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區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風景區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 編制、修訂風景區規劃,應當對現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予以充分保護。必要時,可以在風景區規劃範圍外毗鄰地帶劃定規劃控制區域,作為外圍保護地帶,並設立界標。
風景區規劃報請批准前,應當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風景區規劃。確需對風景區規劃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編制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符合風景區規劃的建設項目,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風景區內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與風景區規劃不符的,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實施改造或者遷出。
風景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在風景區內建設施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植被、地貌、水體的原有風貌。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條 風景區內的水體、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以及園林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等人文景觀,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依法控制風景區內的噪聲污染。
風景區內現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區資源和設施保護制度,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佩掛免疫標牌的犬類進入,遺留寵物糞便;
(二)擅自占用、圍圈、填埋、遮掩、堵截水體或者水面,挖砂取土,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改變風景區建成區地形地貌、水體形狀;
(三)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捕殺、傷害或者驅趕風景區內的有益動物;
(四)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粘貼;
(五)攀折、刻劃、釘拴樹木,採摘花果,破壞綠地;
(六)野外用火,焚燒冥紙、垃圾;
(七)在風景區水體洗滌、游泳、垂釣;在風景區投放破壞景區生態環境的生物;
(八)投放餌料的水產養殖;
(九)商業性開發、建設;
(十)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有礙景觀、妨礙遊覽的行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風景區內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建設,工程完成後應當恢復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 風景區內道路燈飾、環境衛生、廣告宣傳等設施的設置與選型,應當與風景區景觀相協調。
第四章 利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風景區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用,應當保持其原有自然風貌。
風景區內歷史人文景觀的開發、利用和維護,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置,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按照批准的風景區規劃統一布局,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經批准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未經批准,不得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出店經營。
第十七條 風景區資源的利用所獲收入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於風景區建設、保護和管理。風景區內的基礎設施維護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景點設置標誌、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十九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保持風景區環境的整潔。
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其工作或者經營區域的保潔工作。
第二十條 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風景區禁行區域,專用遊覽觀光車輛、施工車輛以及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除外。
非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風景區設有禁行標誌的景區道路,老年人、殘疾人自用輪椅和嬰幼兒車除外。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二)商業活動;
(三)文化、體育活動;
(四)其他可能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內遊樂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在遊樂設施的危險區域、部位設置警示標誌,負責安全管理,並定期對安全、衛生、遊樂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遊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遊樂項目、設施的安全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安全隱患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在重大活動和旅遊旺季期間做好組織疏導工作。
經批准舉辦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落實安全措施,配合風景區管理機構維護風景區秩序和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監測風景區環境狀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風景區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糾正違法行為,責令予以拆除、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在風景區內建設項目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粘貼,或者攀折、刻劃、釘拴樹木,採摘花果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二百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風景區內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糾正違法行為,責令予以清除;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遺留寵物糞便不及時清除的,對其飼養人處一百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在風景區內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風景區樹木,或者占用風景區綠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壞風景區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遷移風景區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損壞風景區文物、名勝古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等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風景區規劃或者超越權限擅自批准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對風景區以及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風景區環境被破壞的;
(三)未依法對風景區資源和設施履行保護職責,造成資源和設施被破壞的;
(四)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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