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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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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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

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

(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督職能,規範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

常委會根據情況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三條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規定,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客觀、全面、公正地進行評價。

第四條 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

「一府兩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常委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採納情況,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代表反饋。

第六條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可以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提出:

(一)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省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一府兩院」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工作報告反映的重要問題;

(六)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七)其他途徑反映的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提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前,應當與「一府兩院」以及有關部門溝通,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

第七條 常委會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議題建議被採納的,常委會邀請其或者其代表旁聽常委會會議;沒有採納的,由有關工作機構及時反饋。

第八條 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匯總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經徵求「一府兩院」意見,提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草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進行調整。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及其調整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一府兩院」。

第九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調查研究;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工作進行調查研究。視察報告或者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

進行視察或者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常委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三十日前,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一條 「一府兩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收到報告後應當進行研究。如有意見,於收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將意見反饋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將修改後的專項工作報告連同參閱資料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委會。

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舉行常委會會議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委會會議不適用本條的期限規定。

第十二條 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由省政府負責人和「兩院」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省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因特殊情況,「兩院」主要負責人不能到會作報告的,可以委託其他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十三條 常委會召開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一府兩院」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進行滿意度測評。

專項工作涉及兩個以上政府部門職責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對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五條 滿意度測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下列事項確定等次:

(一)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專項工作目標的實現及社會效果;

(三)報告所反映專項工作情況的真實性、客觀性、全面性;

(四)報告查找問題的準確性,擬採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對有關專門委員會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見的回應和處理情況;

(六)報告機關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情況;

(七)主任會議確定需要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其他事項。

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前款規定和該專項工作的性質、特點等情況制定滿意度測評的具體方案,經主任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填寫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表。滿意票達到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的,為測評滿意;滿意票不足半數,但加基本滿意票達到半數以上的,為測評基本滿意;滿意票加基本滿意票不足半數的,為測評不滿意。

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即為該專項工作報告未獲通過。

測評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

第十七條 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報告機關應當在下次常委會會議上重作報告。

對重作的報告應當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然為不滿意的,常委會參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作出決議、決定。「一府兩院」應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第十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工作機構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十日內,進行整理歸納,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書應當全面反映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

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的,測評結果應當載入審議意見書。

第二十條 「一府兩院」應當對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和整改,整改承諾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一府兩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後的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情況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主任會議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一府兩院」在研究處理和整改中的具體事項,應當進行跟蹤督辦,直至有關事項得到解決。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結果,由有關工作機構提交有關部門,作為考核管理和選拔任用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安徽日報》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劃;

(二)專項工作報告和審議意見書;

(三)審議意見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

(四)滿意度測評結果;

(五)再次測評結果不滿意時常委會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省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可以依照本辦法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第五十六條: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下列處理:

  (一)對有關機關或者工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二)責成有關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免職、撤職;

  (五)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應於交辦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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