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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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不斷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踐行「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要求,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序和依法履職所必備的知識。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優先履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認真做好常務委員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其履行職務給予支持。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一般不得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簽到。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參加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有關建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群眾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會議材料,做好審議準備。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認真進行審議,提高審議質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分組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主動發表審議意見。審議意見應當實事求是、切中主題、簡明扼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通過常務委員會簡報等方式公布。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提出詢問、質詢,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等方式,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表決的結果。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外出從事其他工作或者社會活動,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將具體時間告知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常務委員會的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做到深入實際,了解實情,注重實效;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繫,深入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以利於常務委員會決議和決定等更好地體現人民利益和意志。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應當分別聯繫若干名基層代表和一個代表小組,其他組成人員分別聯繫若干名基層代表,並與代表小組和代表保持經常性聯繫,聽取意見和建議。
建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與人民群眾聯繫的網絡平台,向社會公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
第十五條 擔任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務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規則和制度,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和活動。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保持清正廉潔,不得利用執行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模範遵守國家機關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規定。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國家秘密。凡屬於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九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制度,記錄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以及與代表和人民群眾聯繫等履行職務情況,並以適當的方式公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承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提出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守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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