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皖政〔2024〕3號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報/2024年/第1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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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周密組織部署,服從服務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大局,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二)目標任務。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數據庫,實現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二、普查範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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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範圍:對我省範圍內已認定、登記的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重點是對傳統村落古民居、大遺址、革命文物、工業遺產等進行調查登記。

(二)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三、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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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務是建立普查機構,制定普查實施方案,按照普查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開展普查系統與數據採集軟件操作使用培訓等工作。

(二)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三)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向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普查成果,配合做好成果公布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四、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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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安徽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協調小組(不作為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我省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底圖方面的事項,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省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按照我省普查實施方案要求,組織動員本系統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地文物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從實際出發,認真組織本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等,紮實做好本地文物普查工作。各市要按照統一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報省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

五、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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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由中央與省、市、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各地要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普查經費必須嚴格管理,合理安排、專款專用。各地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普查隊伍,聘用人員勞務費在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及時支付,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崗位保留,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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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保數據質量。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質量控制,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嚴肅普查紀律,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如實填報登記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要採用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要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二)嚴格落實責任。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的行為。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要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加強工作宣傳。各級普查機構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文物知識、法律法規、普查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文物的認知、對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加強與基層群眾溝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及時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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