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2016〕95號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報/2016年/第22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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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視察安徽重要講話,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公益屬性、服務大局、改革創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發揮徽文化、淮河文化、皖江文化、紅色文化等文化資源優勢,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統籌好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推動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眾,努力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省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為打造創新型文化強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文物保護利用體系更加健全,文物事業在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創新型文化強省建設、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中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

——文物資源狀況全面摸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良好,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明顯改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得到落實。

——主體多元、結構優化、特色鮮明、富有活力的安徽博物館體系基本形成,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進一步加強,珍貴文物較多的博物館藏品保存環境全部達標,館藏文物利用效率明顯提升,展覽展示更加貼近社會,文博創意產業持續發展,有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基本實現向公眾開放,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作用更加彰顯。

——文物保護法規規章日趨完善,文物執法督察體系基本建立,執法力量進一步加強,安全責任體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勢明顯好轉。

——文物行業人才隊伍結構不斷優化,文物保護研究成果不斷豐富,文物保護科技水平和裝備能力顯著提高。

——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進一步增強,促進中外文化交流的作用進一步發揮。

二、落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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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實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責任,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檢查評估報告送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四)強化主管部門職責。支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優化職能配置。文物保護,基礎在縣。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文物工作實際,明確相關機構承擔文物保護管理職能。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職能,強化監管,守土盡責,敢於擔當。

(五)加強部門協調。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職責。積極發揮省文化遺產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作用。在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中,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文化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文化文物、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宗教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文物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主要問題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公安、海關、工商、交通運輸、文化文物等部門和單位要保持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的長效機制,結案後應及時向文化文物部門移交涉案文物。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化文物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文化文物部門要加大對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所涉文物鑑定工作的支持力度。經濟和信息化、文化文物等部門和單位要共同推進文物保護裝備產業發展。教育部門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養方面給予支持和傾斜。

三、加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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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文物登錄製度。貫徹文物認定標準,規範文物調查、申報、登記、定級、公布程序。做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認定公布工作。落實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降級撤銷和館藏文物退出等機制。加強省文物綜合管理系統建設,建立我省文物資源目錄和數據資源庫,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實現文物資源動態監管,推進信息資源社會共享。

(七)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開展全省文物保護單位險情調查,對瀕臨倒塌、損毀嚴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文物保護單位及時開展搶救保護工作,在資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傾斜。文物保護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規律,依法實行確保工程質量的招投標方式和預算編制規範。強化文物保護單位日常養護巡查和監測保護制度,及時發現和預防文物安全隱患,重視歲修,減少大修,防止因維修不當造成破壞。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修繕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注重維護文物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保存、延續文物的歷史信息和價值。

推進古村落古民居保護,完成國家文物保護樣板工程和國保省保集中成片傳統村落文物整體保護利用等文物保護重點工程。結合皖南國際文化旅遊示範區建設,加強皖南古民居保護。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管理工作,積極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村落。

推進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做好黃山、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大運河(安徽段)的本體保護和環境整治工作,加強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積極支持鳳陽明中都皇城城牆、壽縣古城牆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推進革命文物保護,實施近現代重要史跡與當代遺產保護利用工程。重點做好六安、金寨、岳西等革命舊址群,涇縣雲嶺、徽州區岩寺新四軍軍部舊址,天長抗大八分校舊址,濉溪、蕭縣淮海戰役總前委舊址,肥東渡江戰役總前委舊址,侵華日軍淮南罪證遺址等一批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革命舊址和抗戰文物的維修保護和展示利用工作。

推進大遺址保護,加快含山凌家灘、鳳陽明中都皇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並對外開放,積極申報禹會村、雙墩等大遺址入選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啟動實施10處省大遺址保護和考古遺址公園建設。

推進水下考古調查工作,對我省較為適合水下考古調查的黃山市太平湖等水域開展水下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加強水下考古隊伍建設。

(八)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高度重視城市改造和新農村建設中的文物保護,推進工業遺產保護,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拆除的,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區和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要依法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基本建設和土地開發中發現古文化遺存、出土文物以及古生物化石等,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文化文物、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採取緊急措施。着力加強我省重大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重點做好引江濟淮、商合杭客運專線、合安九客運專線等重大項目及高速公路、開發區等建設工程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考古發掘單位要依法向博物館移交文物。積極探索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依法確定補償對象、補助範圍。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採取社會募集等方式籌措資金,解決產權屬於私人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維修的資金補助問題,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護義務。

(九)加強文物保護規劃編制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製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協調指導全省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省文化文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要依法組織劃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程序提請省人民政府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由各市縣組織編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市縣人民政府要及時核定本行政區域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文物保護標誌碑,並通過政務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十)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完成全省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推進普查成果轉化利用。實施館藏文物修復計劃,及時搶救修復瀕危珍貴文物,優先保護材質脆弱珍貴文物,分類推進珍貴文物保護修復工程,注重保護修復館藏革命文物。實施預防性保護工程,對展陳珍貴文物配備具有環境監測功能的展櫃,完善博物館、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監測和調控設施,對珍貴文物配備櫃架囊匣。要為處於地震帶的博物館的珍貴文物配置防震保護設備。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征藏工程,開展新中國成立以來反映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成就、社會生產生活方式變遷等實物物證調查,徵集、收藏重要實物,記錄時代發展,豐富藏品門類。

(十一)加強文物安全防護。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築防火和古遺址古墓葬石刻防盜防破壞設施,切實降低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風險。落實文物安全屬地管理和文物管理單位主體責任。夯實基層文物安全管理,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文物安全管理網絡,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護員制度,推行政府購買文物保護服務,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文物部門持續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及文物建築等消防安全大檢查。利用宣傳媒介,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文物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文物安全宣傳進鄉村、進社區活動,切實提高廣大民眾文物安全意識。

(十二)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指導和支持城鄉群眾自治組織保護管理使用區域內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勵向國家捐獻文物及捐贈資金投入文物保護的行為。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文物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培育以文物保護為宗旨的社會組織,發揮文物保護志願者作用。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積極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社會公眾在文物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提高公眾參與度、決策科學性。

四、拓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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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挖掘研究文物價值內涵,以物知史,以物見人,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引領社會文明風尚。推出一批涵蓋抗戰歷史、歷史文物、地方文化、民俗風情等內容的原創展覽,推出具有鮮明教育作用、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物影視節目和圖書等多媒體出版物。推動流動數字博物館與博物館社會宣教工作相結合,把安徽優秀歷史文化送到基層。推動建立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的長效機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每座博物館開展中小學生專門講解服務或教育活動年均4次以上。

(十四)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服務。完善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擴大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將更多的博物館納入財政支持的免費開放範圍。建立健全博物館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管理體系。加強革命老區、貧困地區以及行業博物館建設,促進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促進全省博物館數量增長及質量提升,建設省博物館新館、壽春楚文化博物館等重大項目。充分發揮安徽博物院、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省地質博物館等文博單位引領帶動作用,推動智慧博物館、生態博物館、流動博物館、社區博物館建設。持續推進安徽省博物館陳列展覽聯盟工作,發揮安徽博物院的牽頭作用,整合全省博物館藏品資源,促進陳列展覽、服務績效、人才培養、社會教育、學術研究的全面提高。提升古遺址古建築展示利用水平,拓寬近現代文物的利用方式。推動有條件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定期或部分對公眾開放。

(十五)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發揮文物資源在文化傳承和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豐富城鄉文化內涵,彰顯地域文化特色,優化社區人文環境,打造文物旅遊品牌。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創新發展文化旅遊、紅色旅遊、研學旅遊和傳統村落休閒度假旅遊線路,設計生產較高文化品位的旅遊紀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擴大居民就業。實行文物保護的分類管理、精準管理,針對城市、鄉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為基礎,合理劃定古遺址的保護區劃;對傳統村落中的文物建築分別實行整體保護、外貌保護、局部保護,實現文物保護與延續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條件相統一。切實加強文物市場和社會文物鑑定的規範管理,開展文物拍賣等經營主體信用評估,積極促進文物拍賣市場健康發展。

(十六)為擴大安徽文化影響力服務。積極參與國內國際文化遺產保護與對外交流,拓寬文物對外展示傳播渠道,實施「文化遺產看安徽」工程。主動對接「一帶一路」倡議,精心組織具有安徽地域特色的展覽項目,講好「中國故事」「安徽故事」,不斷推動安徽文化走出去。同時,積極引進境外特色文物展覽,發揮文物作為文化使者和歷史文明見證者的作用。

(十七)大力發展文博創意產業。深入挖掘文物資源的價值內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實用性,延伸文博衍生產品鏈條,拓展產業發展空間。進一步調動博物館利用館藏資源開發創意產品的積極性,鼓勵眾創、眾籌,以創新創意為動力,以文博單位和文化創意設計企業為主體,開發原創文化產品和衍生產品,打造文化創意品牌,培育新型文化業態,為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研發、經營等活動提供指導和便利條件。參與實施「互聯網+中華文明」行動項目,支持和引導企事業單位通過市場方式讓文物活起來,豐富人民群眾尤其是廣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八)合理適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於文物保護為前提,以服務公眾為目的,以彰顯文物歷史文化價值為導向,以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為底線。文物景區景點要合理確定遊客承載量;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整體交由企業管理。

五、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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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完善文物保護法規規章。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積極推動我省文物保護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推動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健全法治保障體系。

(二十)強化文物督察。完善文物保護監督機制,暢通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渠道。加強層級監督,依法對地方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察,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督察力量。

(二十一)加強地方文物執法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加強文物執法工作,落實執法責任。市縣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可委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或其他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文物執法職能。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門的警務室。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要強化預防控制措施,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建立案件分級管理、應急處置、掛牌督辦等機制,建設文物執法管理平台。

(二十二)嚴格責任追究。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要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做好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要將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作為重要工作任務常抓不懈,圍繞中國文化遺產日、國際博物館日、國際古遺址日等活動和安徽重點文物工作,宣傳普及文物知識,切實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和遵守文物保護法的自覺性。開展多種形式的以案釋法普法教育活動。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館、考古等有關企事業單位的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行為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六、完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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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保障經費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國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範疇,統籌文物資金支持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和國有博物館文物徵集工作,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多措並舉,落實保護資金。加大對皖北地區、大別山區等地文化文物精準扶貧力度,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財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加強經費績效管理和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探索開發文物保護保險產品,拓寬社會資金進入文物保護利用的渠道。

(二十五)加強科技支撐。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文物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協同創新工作機制,重點依託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加強全省文物預防性、搶救性保護的重大技術攻關,推動省級文化遺產保護科研平台建設,積極創建油畫保護修復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全省出土文物科技保護實驗室。認真落實文物保護準則,進一步推廣應用文物保護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提升文物工作標準化、科學化水平。

(二十六)重視人才培養。按照國家文物局「金鼎工程」實施計劃,加大我省文博各類人才培養力度,形成結構優化、布局合理、基本適應文物事業發展需要的人才隊伍。組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實施保護項目與人才培養聯動戰略,加快文物保護修復、文物鑑定、展覽策劃等緊缺人才培養。重視民間匠人傳統技藝的挖掘、保護與傳承。加強縣級文物行政執法等急需人才培訓,適當提高市縣文博單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加大非國有博物館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培訓力度,加強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文物保護相關學科建設和專業設置。

各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表
序號 工 作 任 務 牽頭單位 參加單位
1 把文物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省文化廳 省委組織部、省政府辦公廳
2 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職責,在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中,加強協調配合。 省文化廳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 建立文物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主要問題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 省文化廳 省宗教局、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旅遊局
4 保持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的長效機制,結案後及時向文化文物部門移交涉案文物。加大對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所涉文物鑑定工作的支持力度。 省公安廳、省文化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工商局、合肥海關
5 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化文物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省文化廳 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6 推進文物保護裝備產業發展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文化廳
7 實施近現代重要史跡與當代遺產保護利用工程,做好列入國保省保的重要革命舊址和抗戰文物的維修保護和展示利用工作。 省文化廳 省委黨史研究室、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8 開展水下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加強水下考古隊伍建設。 省文化廳 省交通運輸廳
9 高度重視城市改造和新農村建設中的文物保護,推進工業遺產保護,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
10 重點做好引江濟淮、商合杭客運專線、合安九客運專線等重大項目及高速公路、開發區等建設工程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省文化廳 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11 積極探索研究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依法確定補償對象、補助範圍。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採取社會募集等方式籌措資金,解決產權屬於私人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維修的資金補助問題,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護義務。 省文化廳 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相關市、縣人民政府
12 推動全省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工作。 省文化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
13 依法組織劃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程序提請省人民政府公布。 省文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
14 市縣人民政府要及時核定本行政區域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文物保護標誌碑,並通過政務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省文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
15 實施館藏文物修復計劃,及時搶救修復瀕危珍貴文物,完善博物館、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監測和調控設施。 省文化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
16 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築防火和古遺址古墓葬石刻防盜防破壞設施。夯實基層文物安全管理,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持續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及文物建築等消防安全檢查。 省文化廳、省公安廳、省消防總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
17 推動建立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的長效機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 省教育廳、省文化廳 省國土資源廳
18 將更多的博物館納入財政支持的免費開放範圍。 省財政廳、省文化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
19 加強革命老區、貧困地區以及行業博物館建設,建設省博物館新館、壽春楚文化博物館等重大項目。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文化廳 相關市、縣人民政府
20 打造文物旅遊品牌,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創新發展文化旅遊、紅色旅遊、研學旅遊和傳統村落休閒度假旅遊線路,設計生產較高文化品位的旅遊紀念品。 省文化廳、省旅遊局 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1 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文物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 省文化廳 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測繪局
22 完善文物保護法規規章,積極推動我省文物保護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 省文化廳 省法制辦
23 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督察力量,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門的警務室。 省文化廳、省公安廳
24 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 省文化廳 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5 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 省委黨校、省行政學院 省委組織部、省文化廳
26 做好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 省文化廳 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7 加大對皖北、大別山等地區文化文物精準扶貧力度,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財政支持方式。 省財政廳、省文化廳
28 加強文物經費績效管理和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文化廳
29 加大文博各類人才培養力度,加強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文物保護相關學科建設和專業設置。 省教育廳、省文化廳
30 適當提高市縣文博單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文化廳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院,省檢察院,省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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