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安徽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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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1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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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和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合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事務公開制度。公司制企業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

企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為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企業負責人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依法履行職責。

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企業依法經營和管理,有序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

第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引導職工熱愛企業、關心企業發展,組織職工依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上級工會應當支持、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組織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企業方面代表應當推動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促進企業科學發展。

本條例所稱企業方面代表,是指企業方面的聯合會、協會、商會等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中代表企業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 企業民主管理應當依法進行,尊重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支持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維護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察機關等,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務和指導、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應當在開業之日起一年內召開首次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下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若干小微企業,可以通過選舉代表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區域、行業工會負責組織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並作為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和負責處理會議期間的相關事項。主席團成員從職工代表中選舉產生,其中工人、技術人員、中級以下管理人員應當超過半數。主席團成員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團(組)長。

企業可以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聯席會議制度。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負責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並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企業工會履行下列企業民主管理職責:

(一)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職工代表選舉方案,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提出職工代表大會建議議題和有關方案;

(二)監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企業事務公開情況;

(三)建立與職工代表的聯繫制度,徵求職工代表的建議,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職工學習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的素質,鼓勵職工就企業經營管理、技術創新、技術改造、企業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召開職工大會。職工大會適用本條例關於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

第二節 職 權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企業民主管理職權:

(一)聽取企業關於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企業改革等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四)選舉或者罷免公司制企業中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企業的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

(五)審查監督企業執行勞動、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處理,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第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民主管理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關於投資、擔保、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的報告,企業公積金的使用等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企業年金方案和獎懲辦法,以及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

(三)對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和業務消費以及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評議、監督企業中級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及任免建議。

第十八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企業民主管理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依法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負責人;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等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和審議區域、行業內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等報告,討論通過區域、行業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第三節 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企業工會或者企業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可以由企業工會廣泛徵集職工意見後提出,也可以由企業提出,經企業工會與企業協商後確定。議題內容應當屬於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議題草案,應當在會議召開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並向職工公布。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及表決通過重要事項,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選舉及表決事項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選舉結果應噹噹場公布。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重要事項等應當形成書面材料,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尊重並支持企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四節 職工代表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應當以班組、科室等為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民主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次較多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按照分公司、分廠、車間、區隊以及其他分支機構設立選舉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差額選舉產生。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試行職工代表競選制。

選舉、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選舉、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經選舉單位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職工不滿一百人的企業一般召開職工大會;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三十名;職工一百人以上不滿一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以三十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十名;職工一千人以上不滿五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以一百二十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三十五名;職工五千人以上的企業,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二百六十名。職工代表名額應當是單數。

在職工代表大會屆期內,企業職工人數發生明顯變化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代表名額作出相應增減。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中企業中級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女職工代表、集中安置殘疾人企業的殘疾人職工代表、使用勞務派遣工企業的勞務派遣工代表的比例不低於女職工、殘疾人職工、勞務派遣工在本單位職工總量中所占比例。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企業職工人數的適當比例分配到組成企業。每個企業至少應當有兩名職工代表。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當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原選舉單位及時補選。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和打擊報復。

企業不得因職工代表履行職責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調動其工作崗位或者免除職務、降低職級,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對企業涉及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過工會組織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完成本職工作,關心支持企業發展,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二)聽取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意見和要求,並客觀真實地向企業反映;

(三)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四)向本選舉單位的職工報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五)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企業事務公開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事務公開民主管理質量體系,推進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實行企業事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企業事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有利於職工權益維護和企業發展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的事項和其他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職工公開。

其他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之外,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向職工公開。

第三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務公開的主要途徑。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企業事務公開欄、企業情況發布會、聯席會議以及單位內部報紙、刊物、板報、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短信等形式進行公開。

企業事務公開應當分層次進行。除了在企業一級進行公開外,還應當在分公司、分廠、車間、區隊、班組進行。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及時聽取和了解職工對企業事務公開的意見,對職工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在三十日內給予答覆或者說明;需要整改的,應當採取措施整改,並在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予以公開。

第四章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第三十七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候選人在公司工會負責人和其他職工中推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聽取職工意見,反映職工意願,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監督,並與公司的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支持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開展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公司不得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調動其工作崗位或者免除職務、降低職級,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議,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並列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妨礙企業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侵害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應當加強對企業民主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企業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整改意見書,要求企業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結果通報地方總工會。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依法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時,企業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

第四十三條 評選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涉及生產經營管理等榮譽稱號時,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作為評選依據之一。

第四十四條 企業工會與企業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地方總工會、企業方面代表協調解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地方總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會議制度,就涉及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和工會組織有權向企業提出意見,企業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該企業列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一)未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企業事務公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未召開或者未按照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選舉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四)應當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者虛假公開的;

(五)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因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調動其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的,依照《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違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損害職工民主權利和企業利益的,由所在企業工會進行批評教育;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企業工會可以提請職工代表大會依法罷免其職務。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妨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工會工作人員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並可以予以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選舉產生的工會工作人員可以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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