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安徽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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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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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加速我省國土綠化進程,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適齡公民。

駐本省境內的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法定的、無報酬的在劃定的場所為國家、集體植樹、種花、種草或者進行其他綠化勞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把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義務植樹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林業、城建、園林、鐵路、公路、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城鎮各部門、各單位除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綠化外,還應按綠化委員會的統一部署,積極組織職工參加義務植樹;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從事其他工商經營者、勞動者,由當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義務植樹。

農村義務植樹按《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和義務植樹規劃要求,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綠化委員會的要求,確保植樹質量。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單位和個人義務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並提供植樹場所。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主管本地區的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對各部門、各單位的義務植樹和綠化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培訓義務植樹技術骨幹,開展義務植樹宣傳教育,普及綠化知識,提供技術服務。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是其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義務植樹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樹木、花草,珍惜和保護綠化成果,對破壞綠化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 凡男性十一歲至六十歲,女性十一歲至五十五歲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參加義務植樹。

第十條 履行義務植樹的公民,除對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外,每人每年應植樹不少於3棵,或者完成相當於兩個勞動日的綠化工作量。

第十一條 實行單位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每年年末應將當年參加義務植樹的人數、地點、數量、成活率和下年度義務植樹的人數,填寫《義務植樹登記卡》上報當地綠化委員會,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負責核實,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權所屬單位負責解決或者報請當地綠化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土地的使用單位所有;沒有明確使用單位的,其所有權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集體所有者所有。如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的,按協議或者合同確定。

林權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 對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由林權所屬單位或者承擔管護者負責管護,實行管護責任制,確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壞。城市和農村植樹成活率分別到達90%和85%以上;保存率分別達到85%和80%以上。

(一)城市公共地段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綠地,由城市園林部門統一安排,實行專業管護和群眾管護相結合的辦法,分段劃片,指定就近單位負責管護。

(二)縣城公共地段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綠地,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組織各有關單位管護。

(三)農村的義務植樹,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管護。

(四)鐵路、公路、水利等系統的義務栽植的樹木,可由本系統、本單位管護,也可承包給他人管護,簽訂合同,明確責任。

第十五條 義務栽植林木的採伐和更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綠化委員會所需業務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義務植樹或者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保護綠化成果有突出貢獻的;

(三)制止或者舉報破壞樹木、花草行為有功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處理:

(一)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在職職工和其他從事工商業的經營者、勞動者,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應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植;

(二)單位無故未按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依法給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管護者補栽補種。

損傷義務植樹樹木、花草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義務植樹的規劃設計、苗木準備、組織施工、檢查驗收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貪污、挪用、揮霍浪費綠化資金的。

第二十條 對侵占、破壞、盜伐、濫伐、擅自砍伐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綠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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