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條例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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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執法檢查工作條例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規範執法檢查工作,提高執法檢查的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檢查。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工作。

根據需要,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開展執法情況調查研究。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參照監督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四條 執法檢查的對象主要是本級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其它負有執法責任的組織和單位。

第五條 執法檢查主要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督促有關主管機關嚴格依法辦事,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第六條 執法檢查應當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由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根據需要,主任會議可以對執法檢查計劃進行部分調整。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根據需要,執法檢查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九條 執法檢查開始前,執法檢查組應當制定檢查方案,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相關工作情況的匯報。

第十條 執法檢查可以選擇一些部門或者地區進行檢查,也可以採取上下結合方式聯合進行檢查。

執法檢查應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在檢查中可以採取法律、法規知識考查,聽取執法情況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實地察看,抽樣調查,調閱有關檔案等多種形式,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檢查要求,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如實報告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組可以公布舉報電話號碼和電子信箱,接受舉報。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執法檢查組舉報。

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有關機關查明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內容包括:對所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評價;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改進執法工作和追究責任的意見;對法律、法規修改的建議等。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提出質詢;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問題,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監督法和《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組成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後向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法涉訴問題,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拒不接受檢查、不提供真實情況或者對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決議、決定拒不辦理或者無故拖延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職。

第十八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嚴格自律,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對執法檢查組成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知情者可以向組織執法檢查的常務委員會或者上一級常務委員會反映。有關常務委員會應當查明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執法檢查和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以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制定具體的新聞報道計劃,組織新聞媒體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宣傳報道。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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