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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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司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監督司法工作,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司法工作。
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與監督司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內容:
(一)本級司法機關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本級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的情況;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中的執法情況;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依法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監督司法工作的議題:
(一)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三)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等在調查研究和受理的申訴、控告、檢舉等涉法涉訴問題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四)人民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社會普遍關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督促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公正辦案,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重點解決司法工作中帶有共性的問題,促進公正司法。
常務委員會對監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對涉及司法工作的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向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內務司法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司法工作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執行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對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內務司法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第十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內務司法工作機構對下列案件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可以聽取司法機關有關辦理情況的匯報:
(一)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職務犯罪適用緩刑的案件,駁回抗訴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撤銷的案件,對職務犯罪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抗訴和提請抗訴的案件;
(三)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後不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決定撤銷的案件。
對突出的問題,經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內務司法工作機構集體研究後,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建議。必要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具體受理下列申訴、控告和檢舉等涉法涉訴問題: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涉法涉訴問題;
(二)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查研究等工作中發現的涉法涉訴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訴問題;
(四)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轉辦的涉法涉訴問題;
(五)常務委員會信訪機構提交的涉法涉訴問題。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應當對受理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等涉法涉訴問題登記,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轉交本級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處理,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按有關規定反饋處理情況;
(二)經內務司法工作機構集體研究,轉交本級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處理,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一般應當在三個月內告知處理結果;
(三)對重大的、群眾反映強烈的涉法涉訴問題,向司法機關了解有關情況,督促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訴問題,對反映比較集中的傾向性問題,應向有關機關通報,聽取有關情況說明,必要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具體案件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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