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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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4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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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預防

第四章 治理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活動。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內容。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

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公告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趨勢;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在上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結果的基礎上,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一)大別山區、皖南山區和長江、淮河、巢湖的水源涵養區;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梯田集中分布區;

(四)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一)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區域;

(三)廢棄礦山(場)、採石宕口;

(四)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跡地;

(五)水土流失輕度以上的山區、丘陵區、平原沙土區等區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公布規劃草案等方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向社會公布水土保持規劃草案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二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鄉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園區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規劃未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對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審批機關應當要求編制機關補充或者修改。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預防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加強對農業開發、生產建設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太陽能等新能源利用,減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勵和支持採取秸稈還田、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間作套種等保土耕作方法,減少地表擾動。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沙、採石等活動的管理,統籌規劃地點,規範其行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十四條 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前款所稱水土保持設施,是指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建築物和人工植被的總稱,包括:

(一)梯田、地埂、排灌溝(渠)、沉沙池、蓄水池等構築物;

(二)攔渣(沙)壩、尾礦壩、谷坊、山塘、攔渣(土)牆等工程;

(三)水土保持林草及植物埂、水平階、魚鱗坑等;

(四)其他水土保持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種植規模和密度,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採取修建隔坡梯田、水平階、魚鱗坑、保留原生植被帶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採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

山區、丘陵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劃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禁止開墾種植經濟林的坡度和範圍,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的,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採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階、魚鱗坑、保留原生植被帶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順坡種植。

第十七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禁止非法開採石材、石料。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禁止鏟草皮、挖樹兜(樁),不得濫挖中藥材、蘭草、杜鵑花等植物。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禁止新建破壞植被、損壞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採礦生產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因生產建設活動擾動地表、損壞植被造成輕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區,開辦下列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

(三)礦產開採、房地產開發、農業開發、旅遊開發等項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產建設項目。

前款所列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分期驗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級、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坡式經濟林地綜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加強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生態修復和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開工前,落實管護主體,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等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以及受到限制發展地區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資金補助、項目扶持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推廣新技術、新方法,培育、引進和扶持與水土保持密切相關的產業,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採取承包、租賃、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加強礦山跡地、棄土(渣)場的治理,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復生態功能。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的要求,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小流域為單元,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有效減少水土流失。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

大別山區、皖南山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重點加強水源涵養林建設,整治坡耕地和坡式經濟林地。

江淮丘陵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重點保護和培育土壤資源,整治坡耕地。

皖北平原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重點加強河、溝、渠植被防護,建設網格防護林。

對因採礦塌陷而破壞的土地,應當進行綜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應當採取植樹、種草、固坡、雨水蓄滲和利用等措施,防止河、溝、渠、湖泊淤積,恢復生態系統功能,美化城市人居環境。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生產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

(一)土方開挖後應當及時回填,臨時堆土(沙、渣)應當採取苫蓋、攔擋、排水、沉沙等措施;

(二)廢棄土方、沙石、粉煤灰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應當清運到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分類集中堆放,並採取苫蓋、攔擋、排水、沉沙和植物防護措施。對長期存放的,存放地周邊還應當栽植防護林帶;

(三)施工跡地應當及時清理和恢復,對裸露地表採取植物防護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 依法徵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禁止截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價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合理布設監測站、點,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立水土保持監測機構,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流失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監測結果每二年至少公告一次。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狀況,適時進行水土流失動態監測,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公路、扶貧開發、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項目的水土保持情況監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違法行為,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現場取證,並及時將違法行為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單位或者個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二)對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予查處的;

(四)擅自減收、免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截留、轉移、挪用資金,隨意調整預算的;

(五)在國家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批准新建破壞植被、損壞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採礦生產建設項目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按照種植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一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

(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採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的;

(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土方開挖後未及時回填,臨時堆土(沙、渣)未採取苫蓋、攔擋、排水、沉沙等措施,對施工跡地未進行清理和恢復,對裸露地表未採取植物防護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堆放廢棄土方、沙石、粉煤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並按照堆放數量處每立方米二十元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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