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安徽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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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於8%的比例,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部分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開展殘疾人體育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殘疾人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五條 地方國家機關應當尊重殘疾人對公共政策和殘疾人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保障殘疾人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宣傳殘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規,宣傳殘疾人事業,宣傳殘疾人自立自強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形成全社會尊重殘疾人風尚。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預防殘疾的發生;開展對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分析,採取措施,減輕殘疾程度。
第十條 對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免收殘疾鑑定檢查費。殘疾人證應當免費發放。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組織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康復需求,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依託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社區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在資金、場所、用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給予補貼;將貧困精神殘疾人普通門診治療納入統籌地區門診慢性病(特殊病種)報銷範圍;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範圍。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住院治療的,應當降低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個人承擔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
第十四條 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實施6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家庭貧困的6歲以上殘疾兒童的搶救性治療和康復費用,按照省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全額或者部分補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六條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接收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為其學習提供方便和幫助。
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家庭的兒童、少年在非戶籍地就學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負責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生活的場所和設施。
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五倍。
第十八條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要求的殘疾學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總體規劃,設立殘疾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或者在普通職業教育機構設置教育點,對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和創業能力。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殘疾學生、特殊教育學校職業高中班和普通高中的殘疾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殘疾學生,按照省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救助和學年救助。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減免貧困殘疾學生的學費、雜費、住宿費。對殘疾學生實行減免費用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舉辦特殊教育師資班或者開設特殊教育課程,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
普通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具有特殊教育知識和技能的教師,為殘疾學生提供幫助。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並在資金、場所、用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勵社會力量為殘疾人教育提供捐助。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有就業願望和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對殘疾人就業給予扶持和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和社區服務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依法舉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用人單位不得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稅收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確因崗位不合適,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應當按照當地上一年度本地區從業人員年平均勞動報酬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建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省級調劑金制度,設區的市、縣(市、區)將每年度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省規定的比例,繳入省級國庫,統籌用於全省殘疾人就業工作。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殘疾人自主創業和組織起來就業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法享受創業扶持補貼、組織起來就業補貼、小額信貸扶持和稅收優惠。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殘疾人自主創業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鼓勵社會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減免收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並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生理、心理情況,適當分配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殘疾職工在福利待遇、晉職晉級、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辭退或者開除殘疾職工。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指導城鄉基層組織開展殘疾人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三十條 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體育場所免費向殘疾人開放。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辦適合殘疾人特點和需要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服務。
城鄉公共健身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第三十一條 各級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閱覽室或者閱覽區域,配置盲文圖書以及有關閱讀設備,為盲人提供方便。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創造條件,開辦殘疾人專題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手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舉辦殘疾人文藝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實行全省運動會和全省殘疾人運動會同城舉辦。對在國內外重大賽事中獲獎的殘疾人運動員及其教練員,按照健全人同級賽事獎勵標準同等獎勵。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四條 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立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低保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和農村五保供養的殘疾人,應當採取其他措施給予特別救助。
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供養;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集中供養。
各級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困難殘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流浪乞討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及時救助和妥善安置。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殘疾兒童、少年乞討或者組織殘疾兒童、少年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在住房分配上對生活不便的殘疾人給予照顧。
農村危房改造計劃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尚未列入危房改造計劃的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自行進行危房改造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 貧困、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標準保險費,按照省規定由政府代繳或者給予補貼。
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基本養老保險,承擔個人繳費部分有困難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農村貧困、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承擔。
第三十八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減免貧困殘疾人家庭生活使用的水、電、燃氣、電話和有線電視收視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憑殘疾人證優先購票、優先乘坐,代步專用輔助器具免費攜帶;盲人、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文化體育、權益保護等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並按照規定在立項、規劃、資金、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服務機構。
第四十一條 對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司法救助。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統籌規劃,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和設計應當徵求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殘疾人聯合會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殘疾人居家環境的無障礙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維修和保護,確保其正常使用。
禁止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研發、推廣使用符合殘疾人信息交流需要的通訊技術和產品設備,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政務信息提供方便。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提供文字提示、手語、語音、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十五條 公共服務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建立語音提示、屏顯字幕等系統,或者採取設立盲文簡介和盲人手摸模型、無障礙專用窗口或者專用通道等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提供服務。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信息交流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公共停車場應當在合理位置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拒不接收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學生入學,或者拒絕接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要求的殘疾學生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福利待遇、晉職晉級、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方面未給予殘疾職工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有關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截留、侵占、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殘疾兒童、少年乞討或者組織殘疾兒童、少年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營利性活動,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無障礙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時進行維修和保護,或者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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