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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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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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2年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強化預算約束,規範政府收支行為,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按照規範、完整、科學、透明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監督聯席會議制度,邀請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共同參與預算審查工作。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了解預算管理有關情況,可以聘請預算審查監督顧問或者邀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預算審查小組,在主席團領導下,承擔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及時公開預算決算信息,除法定涉密信息外,政府預算、決算公開到支出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部門預算、決算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並按經濟性質分類細化到款級科目。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各部門編制中期財政規劃;部門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預算基本支出定額標準體系、項目支出定額標準體系、預算績效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政策的管理,重大財政政策出台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財政政策出台後,應當及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制定的財政收支政策文件應當在出台後十五日內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財政財務一體化網絡平台。

財政、稅務、審計、國庫等部門應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實現網絡聯通、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四條 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並細化預算編制。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規定編制預算草案。

各部門、各單位預算中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相應科目,其中項目支出應當進一步細化到用款單位和具體項目。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並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同時提交下列相關材料及有關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

(二)部門預算;

(三)上級轉移支付和向下級轉移支付明細表;

(四)重大投資項目表;

(五)預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據;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徵求財政部門意見。財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意見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在預算初步審查過程中,初步審查機構可以就本級預算草案及部門預算編制情況提出詢問或者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及本條例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細化;

(六)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九)預算績效目標的編制、完成情況;

(十)編製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

(十一)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十二)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預算草案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預算草案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應當包括本級預算草案和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九條 在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召開時,各代表團應當成立由三至七名人大代表組成的代表團預算審查小組,在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指導下,協助代表團做好本屆預算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向大會主席團報告。

預算草案審查結果的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審查結果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情況的評價;

(二)本年度預算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預算措施的科學性、可行性;

(四)關於本級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預算的建議;

(五)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應當一併公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並將預算的批覆文件同時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及時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的監督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進度情況;

(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單位依法徵收各項稅費和其他財政收入的情況;

(四)國庫按規定收納、劃分、留解、撥付預算資金以及退庫的情況;

(五)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六)財政部門無預算、超預算撥款以及擅自進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調劑的情況;

(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挪用預算資金的情況;

(八)人民政府、部門、單位違反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情況;

(九)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十)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十一)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十二)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用於化解政府債務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根據財政運行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確需進行預算資金調劑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人民政府返還及轉移支付而引起預算收支變化的,接受返還及轉移支付的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按月報送預算收支報表和財政收支簡況,按季度報送上級轉移支付、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和本級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提供有關經濟、國庫、金融、審計、稅務、統計等綜合性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在預算執行中,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和績效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中,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及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營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項目資金支出台賬制度,並按經濟科目進行細化,清晰、真實、完整地反映每一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鎮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將採納意見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六條 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重點內容:

(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

(三)收支結構調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況。

第三十七條 預算執行中,各級人民政府本級預算不同科目之間的資金需要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未經批准,本級人民政府不得調整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研究、修改,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並同時提出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預算執行結果。

第四十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或者變更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算執行情況、主要成效及收支政策實施情況;

(二)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

(三)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及整改情況;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本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並同時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相關材料。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依法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第四十二條 對本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餘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七)經批准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期限結構、規定用途和償還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部門決算編制及預決算銜接情況;

(十三)項目資金支出台賬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十四)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三條 決算經審查和批准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將批覆部門決算的文件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級決算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級決算及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上級人民政府對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需要撤銷批准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決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交處理違法問題的審計決定和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真實地反映年度審計工作情況。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審計查出的問題及詳細清單;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及分析;

(三)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針對存在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被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到會聽取意見,並接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應當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報告。

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有關被審計部門單獨作整改情況報告,並進行滿意度測評,也可以開展質詢或者啟動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將其作為部門預算安排和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

(一)故意隱瞞事實,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時限和內容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三)違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四)未經法定程序調整預算的;

(五)未經批准進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調整的;

(六)未按規定建立和執行項目資金支出台賬制度的;

(七)未按規定將匯總的預算決算報送備案的;

(八)對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不及時糾正的;

(九)其他妨礙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拒不改正的,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有關機關或者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二)責成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四)屬於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撤職。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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