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遠縣人民政府關於敦促不法分子登記自首和收繳武器彈藥的布告

安遠縣人民政府關於敦促
不法分子登記自首和收繳武器彈藥的布告

民字第20號
1949年9月25日

查本縣解放已久,社會秩序逐漸安定,但仍有少數不識時務分子,依山傍林,愚玩(頑)不歸.搶竊商民,製造謠言,擾亂社會治安。本府本遵中國共產黨之寬大政策,一再寬 大,既往不究,特再給予不法分子的自新機會,責令凡屬過去參加國民黨,三青團,及一切反動特務系統等不法組織分子,自布告之日起,向本府進行登記,悔過自新,如持有武裝彈 藥者,應交出所有武裝,然後向人民政府辦理登記手續,則本府可保護其生命財產,如再玩忽不報,膽敢以身試法,經查確實,或被告發,即行逮捕,處予極法嚴刑,決不姑寬,仰各 一體知照!

此布。

縣長:谷 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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