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卷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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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廚
編輯宋會要輯稿 方域四
御廚《中書備對》、官廨、第宅附
御廚在內東門外之東廊,掌供御之膳羞及給內外饔餼割烹煎和之事。勾當官四人,以京朝官諸司使、副及內侍充。食手兵校共千六十九人。御膳素廚,大中祥符九年置,在玉清昭應宮後,徙御廚內,掌車駕行幸、開啟燒香及吃素月分,供御素食,以監御廚官兼領。菜庫東廚,舊在惠和坊後,徙拱宸門外,掌給入內院子等餬菜飯。景佑五年廢之。
太宗淳化三年五月,詔:「御廚諸色人,自今盡料供應。如供應不盡,吃食許工匠各將歸,即不得接便於街市貨賣及偷出造食物料。如獲,送三司施行。」
真宗景德二年九月,詔:「赴宴及賜茶酒臣僚,供應之際,輒敢減刻延遲、不盡料供應者,干係官吏重行朝典。仍委御史台、合門糾舉聞奏。」
三年八月,詔赴大宴差內臣五人分局管勾。一人掌肉從食餬餅局,一人掌鐺麵食粉局,一人掌蒸作炙爆局,一人掌膾錘籠局,一人掌盤飯口味局。
十二月,詔每大宴,御廚委使、副一員躬親監視饌造。
躑躅馴繞,不忍殺,遂有此詔。 四年,詔御廚,自今勿當以羔羊供膳。是歲朝陵塗中,有獻羊及羔者,真宗
七月,詔御廚,自今每賜蕃部吃食,常令匠人盡料精潔饌造,並將堪好器用供應。仍令內侍省鈐轄、監賜酒食使臣躬親點檢。
大中祥符三年九月,詔:「如聞御廚每遇節辰客省簽賜臣僚食物,並預先造下,塵裛損惡,多不堪用。自今委內侍省,每節先差使臣就廚點檢,如無損惡,即付客省宣賜。」
十月,詔:「如聞國信所每契丹使到闕,取羊 蕃殺造食,頗為過當,自今止之。」
四年十二月,詔:「自今每大宴,起先翰林,次御廚收器物。其看食三分,以一分給翰林司,遇夜令人宿收器物。」其後又令逐司各留監官一員管勾。
六年九月,詔:「御廚每歲時賜臣僚燎羊,如聞宰殺(封)[刲]割之際,其羊未死,以火燎之,自今後並以八節熟羊代之。」
七年七月,詔御廚饌諸色物,須預先一月計料,具數申三司支給。月置歷抄上,計會憑由除破。
仁宗天聖元年九月,內侍高品朱文正拆御廚銀棱器折金銀三千六百兩,三司言工匠偷獘,難於破除。詔三司根究以聞。
閏九月,三司言:「御廚後行賈贄等申,外物料庫應園苑亭驛筵會,並本庫差手分般料往逐處祗應,供余多盜竊貨物。乞自今供應訖,令勾當使臣具使過物料數實封赴本庫勘會,有餘,(盡)[畫]時差人勾收。」從之。
三年十一月,提舉諸司庫務司言:「御廚供食院子額二百五十九人,諸宮院實占三十一人外,祗應不逮。初見翰林司額外招兵士百人,依例添院子百人入額祗應,其常例奏抽差備征、措事、教駿、諸宮院院子等,今後更不差。」從之。
八年八月,詔於在京諸司庫務權抽造食兵士二百人,於御廚相兼祇應南郊造食。
慶曆八年二月五日,臣僚上言:「御廚前門諸色人混雜,只門子一二人守把,勾當官員宿房卻在後門側近。前門去內東門不遠,火燭頭刃全無關防。欲乞今後輪勾當官一員,只在前門關防,止宿照管。」從之。
嘉佑三年六月十三日,仁宗謂三司使張方平曰:「監御廚、入內供奉官竇昭齊等燕日擅殺羊羔。羊羔,物之未成,而枉其生理,嘗戒使勿殺,今復殺之,不可不懲也。」詔特沖替。以上《國朝會要》。《續會要》附光祿寺。
高宗紹興六年七月七日,詔:「御廚人員、工匠、庫院子等,先有逃走之人,今來皆遇赦恩。內有出違年限及因毀失牌號,避罪藏隱,未敢出首,依今降疏決赦,許令出首,特與免罪,依舊收管,仍依條支破供給。」尋以臣〔寮〕論奏,慮有作過之人冒名偽濫,有旨令依律施行。
十三年閏四月十八日,詔:「御廚於元額人吏內,止以押司官二人、手分一十人、正名書手五人,權以一十七人為額。內押司官、手分依法遞遷,如手分遷補不足,從本廚於內外官司指名差取一次。如拘礙本處不許抽差條法,特依今來指揮發遣。書手召募試補,其請給、遞遷、出職並日後遇闕,並依本廚見行條法指揮施行。」本廚言:「元額人吏內押司官三人、手分一十四人、正名書手一十三人、私名書手一十五人,共四十五人,昨為行在事務稍簡,權以八人為額。」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詔:「御廚裁減手分一名、書手一名、守闕書手一名,所有裁減攢下人,候見闕日,先次填補。」
三十年正月十四日,詔御廚人兵減二百人,撥付步軍司,充填雇募使喚。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九月七日,奏准入內內侍省東頭供奉官李友仁札子:「奉旨,御廚今月七日宣宰執觀講,依《周易》終篇例,至日令本廚造宣賜食九分,內宰相二十件,執政官各一十五件,講官各一十件。今契勘內講官食已依例支破外,所有宰執事,昨紹興二十五年進講《周易》終篇例,內宰相三十件,執政官二十件,今欲乞於元定食味內裁減排辦。」從之。
十一月五日,詔御廚:「今月七日排辦御筵酒七盞並食七味,就都亭驛賜歸明蕭鷓巴等四十五人,其合用生料,令臨安府牛羊司供納。」
隆興元年大月七日,詔:「今月九日就都亭驛賜歸正人蒲察徒穆等六十四人御筵,其合行事件,並依昨賜蕭鷓巴等御筵已得指揮施行。」
十月十五日,詔:「御廚排辦會慶節文武百僚上壽赴座官宴,並依天申聖節前後已得指揮體例施行。」
乾道二年四月二日,詔:「御廚排辦慶天申節大宴,闕少廚子、院子,依舊例權於殿、步司差借,候事畢日從本廚申請招填施行。」
三年六月十五日,御廚言:「今來辦皇后上僊所有每日早晚供養食,並依見今內膳名件料例造作。如遇旦望、節序,可就用食味酌獻。若合供素,將羊肉對換素料,隨宜改造供應。及合用器皿,並依見行條例施行。」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御廚言:「本廚在京日,額管工匠、庫院子等共一千五百二十一人。自後來行在,節次裁減,以七百人為額。續減二百人,撥付步軍司,以五百人為額。今來除差出、逃走事故外,止管二百九十五人,委是闕人應奉。乞將本廚應逃去人,不以已未出違年限,許令百日內出首,特與免罪,依舊收管一次。從本廚報糧審院,亦不候省等經由,先次放行合得諸般請給等。如續次會問,有不該錢物,依條回 入官施行。」從之。
六年五月四日,御廚奏:「見今排辦御筵,闕人數多,恐臨時應辦不前。乞下臨安府和雇百姓廚子一百人,各不曾犯徒刑大字兇惡人赴廚,相兼役使。仍令本府一面關請牌號,差使臣於前五日押來,事畢發還。」詔依。今後每遇齋筵准此。
二十四日,御廚言:「今來辦天申聖節齋筵,並依紹興二十九年以前體例,所有御史台、膳部檢察官吏,禮部點檢樂次官吏,本廚監官,有無合支破吃食。」詔並不支破,今後准此。
七月二十一日,詔御廚權以四百人為額,今招收敷額,自今後遇闕招填。
九年七月八日,詔今後遇祈禱,禁屠宰,御廚早晚並進素膳。以上《乾道會要》。
淳熙三年六月十六日,詔御廚見管工匠,令本廚於數內揀選老病不任執役之人,並特與帶行身分請給,作額外人數批勘在營養老。退下闕額,卻行敷填。日後依此。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御廚言:「講筵日造賜講筵官食一十件,今侍讀史浩系前宰執,乞依昨宣宰執觀講例,賜食二十件。」從之。
六月十四日,詔御廚屋宇損漏,令兩浙轉運司添修,仍自今每上下半年差人檢計修整。
七年四月十四日,詔御廚自今如遇供廚庫子闕,許於直下工匠、庫院子內通行揀選有行止人補充。從本廚請也。
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詔御廚幹辦官昨來添差武臣一員,檢照元額省罷。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詔御廚減手分二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十月八日,詔:「光堯壽聖憲天體道性仁誠德經武緯文紹業興統明謨盛烈太上皇帝崩堯:原無;盛烈:原作「聖烈」。據《宋史》卷三二《高宗紀》九補、改。,所有每日早晚供養、旦望節序酌獻食,可依見今常膳名件料例造作。遇供素,將羊肉等換素料,隨宜改造。其添供薦獻及應干器皿,並依見行條例先次施行。」
九日,御廚言:「今月八日奉旨,自今後將每日早晚御膳減半進素,九日御膳不曾呼索。」詔給賜道場僧道,日後遇不呼索准此。以高宗升遐故也。
十九日,御廚言:「見排辦賀會慶聖節使人到闕見、辭筵宴,檢照紹興二十九年顯仁皇后上僊、賀正旦使人到闕,比附參照下項:御前飯床紅羅繡龍裙襴衣子,並御食合上紅羅繡龍合衣子並紅羅手帕子,並改用黃素,欲乞依此施行。一、應用金銀器皿等,乞依例於天章閣宴設庫關請使用。一、本廚諸色祗應人服着梅紅羅纈衫、金鍍銀腰帶,乞並(依)[改]服着紫羅衫、黃帶子。殿前司差到托食天武,服着紫絁對鳳並緋紬銀鵝寬衫、黃絹襴,乞並服着素紫絁寬衫、黃絹襴、黃帶子。仍關報本司一面施行。」從之。
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詔:「十月八日高宗皇帝小祥,御膳自十月六日、七日、八日,早晚並進素。」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御廚言:「重華宮早晚御膳,本廚乞依例輪差監官一員、人吏二人、工匠二十人、院子五人,自今月二日赴宮,晝夜止宿,造作供進。」從之。
同日,詔御廚,今後初三日、初七日、二十七日早晚御膳、泛索,並供進素膳。
十三日,詔御廚每日見供進重華宮早晚泛索,自今有司供生料內羊免宰,依皇太后殿折納供送,赴本宮後苑。
四月十六日,詔御廚,今後遇皇帝本命,早晚御膳、泛索,並供進素膳。
紹熙元年四月十日,詔御廚,自今後每月初一日、十五日、十七日早晚御膳、泛索,並進素膳。
二年七月二日,御廚言,見闕工匠、庫院子共一百三十九人。詔招收敷額,先次施行。
十日,詔御廚,自今後每月初八日、十八日、二十八日早晚御膳、泛索,並供進素。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御廚言;「本廚副知卜光祖於紹熙二年十月三日遞遷充上件職役,合至紹熙五年十月二日終三年,界滿補官出職。本廚專法,副知界滿三年無遺闕,通理入仕及二十年,補承信郎,仍升三季名次。今來卜光祖入仕已及二十八年有餘,並無遺闕,可特與依本廚格法,先次補授合得承信郎,改差充御廚拘押官物使臣,承填陳思明今年八月補闕,仍令補理副知未滿月日。」從之。
八月十九日,詔:「承節郎、拘押官物使臣陳思明任滿,在廚應奉有勞,候參部日特與占射差遣一次。自今後應本廚出職補官人參部日准此。」
十月二十三日,御廚言:「今來會慶聖節,尚書省滿散御筵,已造成熟食,續奉旨別擇日錫宴。所有本廚已造赴座官吃食,御史台、禮部、膳部檢察官吏及本廚官食料,乞給賜施行。將赴座官(會)[食]味,依先降指揮,給賜教坊、御廚、翰林司祗應人。」從之。
五年六月九日,御廚言:「至尊壽皇聖帝升遐,所有每日早晚供養並旦望、節序酌獻食,乞依今常膳名件料例造作。遇供素,換素料隨宜改造。」從之。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元年四月二十一日,詔:「今後御廚支散折食錢,令戶部行下所屬,每月添支錢五十貫文,揍作一千五十貫文支散。如有支散不盡錢數,以次月料內貼數支請。」以御廚言:「本廚支散諸班直折食錢,昨宣和三年每月支錢四千貫文。自紹興元年,行在諸班直比之在京數少,戶部月支錢一千貫。如有支散不盡數,以次月揍用。今來諸班直人數比紹興年間事體不同,每月支散止有現在錢約一千餘貫。三月十八日,引呈崇政殿親從推垛子配填班直,數內特宣出七人,各射中兩石五鬥力弓,詔特與入額,行門常日祗應。拆食錢七人,計錢二十五貫二百文,若將每月左藏西庫供送到錢,支散不敷。」故有是命。
八月十三日,御廚言:「副知楊琇已及年勞,依條解發出職。乞候補官了日,差充本廚專一支散諸班直折食錢,依本廚見行條例支破請給,特令理為資任。」從之。以上《寧宗會要》。
【中書備對】
、肉、柴、炭、油、醋等數:米五千五百 熙寧十年支使過米、
七十八石八斗五勺
一百一十一萬六百六十四斤四兩,羊肉四十三萬四千四百六十三斤四兩,常支 ,
羊羔兒一十九口,豬肉四千一百三十一斤,豬、羊頭蹄等只副不具,柴一百四十五萬四百一
十三斤半,炭三千五百五十七秤六斤,油三萬四千七百八十七斤一十二兩二錢,醋一千八十
三石八升四合半,諸般物料等八萬三百一十斤石兩張。
官廨
編輯方域 宋會要輯稿 方域四 官 廨
官廨
太祖乾德六年二月,詔曰:「郡縣之政,三年有成;官次所居,一日必葺。如聞諸道藩鎮郡邑府廨、倉庫等,凡有損處,多不繕修,因循歲時,漸至頹圮。及僝工而庀役,必倍費以勞民。自今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使)[史]、知州、通判等罷任日,具官舍有無破損及增修文帳,以次交付。仍委前後政各件析以聞。其幕職州縣官候得替日,據曾葺及(仞)[創]造屋宇,對書新舊官曆子,方許給付解由。損壞不完補者殿一選,如能設法不擾人整葺,或創造舍宇,與減一選,可減者取裁。」
太宗淳化三年六月,詔曰:「國家並建庶官,分領眾職,思不出位,無相奪倫。儻罔循於詔條,何以謹於官業。如(間)[聞]近降制敕,遺逸頗多,或有釐革刑名,申明制度,多所散失,無以講求。以至議法之司,治獄之吏,多稽緩而不決,致論報以後期。久系狴牢,有傷和氣。自今諸道州、府、軍、監、縣等,應前後所受詔敕,並藏於敕書樓,咸着於籍,受代日交以相付。仍於印紙南歷子內批書,違者論其罪。」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置朝集院於朱雀門外,凡百餘區。真宗以朝臣外任代還者寓於逆旅,故置焉。尋覆罷之。
景德元年正月,詔:「諸路轉運司及州縣官員、使臣,多是廣修廨宇,非理擾民。自今不得擅有科率,勞役百姓。如須至修葺,奏裁。」
八月,詔西川諸路巡檢兵士,令逐處州軍造廨宇、營壁以居之。先是,上封者言川陝巡檢兵士自來不許修造廨宇,多分泊道塗,深所非便,故有是詔。
二年七月,詔:「今後應有舊管廨宇、院宅舍、寺觀、班院等,乞創添間例及欲隨意更改,並權住修。如特奉朝旨,即得修造。」
三年六月,詔:「近日京中廨宇營造頻多,匠人因緣為奸利,其頻有完葺,以故全不(月)[用]心,未久復以損壞。自今明行條約,凡有興作,皆須用功盡料。仍令隨處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驗。他時頹毀,較歲月未久者,劾罪以聞。」
八月,詔:「應出使朝臣、使臣,多是不奉宣敕,便於所在州軍行牒取索工匠、丁夫、物料等,修蓋屋宇。宜令諸路轉運司者指揮逐處未得依稟。若須合應副,即事訖具人數並物色名件實封以聞。」先是,帝曰:「近聞鄭牧放使臣以完葺廨宇為名,多於本州島擅役工匠、丁夫。此乃知者,不知者固亦多矣。可降條約。」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詔賜兗州府宇門名曰「迴鑾覃慶樓」。
四年二月,詔改河中府克(覆)[復]樓曰薰風。樓在市中,唐廣明歲,節度使王重榮敗黃巢偽將趙璋、李祥,嘗誓眾於此,因為名。帝曰:「克復者,一時之事,不若因舜都為之號。」乃賜名焉。命陳堯叟為記。
三月,帝祠汾陰回,幸陝州,御府南門樓,宴從(臣)「霈澤惠民」。移御行宮水心亭北樓及望河亭,觀山川形勝,賜運船卒時服。
六年七月,詔:「如聞州府公宇亦多損壞,以赦文所禁,不敢興葺。自今有摧,但無改作,聽依舊制修完。」
仁宗天聖七年三月,詔光祿寺屋宇撥並與崇因院,卻以保康門裡宮舍四十餘間充本寺公宇。除合置貯管果子及銀沙羅、匱食等庫屋宇並架閣文書司房外,依司農、太府寺例,許本寺官屬充廨宇居止。
八年十一月,詔:「聞諸處監當京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多無廨宇,或借民舍而居,或即拘占館驛,深為非便。自今量撥系官舍屋,令其居止。」
皇佑三年十一月,帝謂輔臣曰:「諸轉運司、提點刑獄廨宇同在一州,非所以分部按舉也,宜析處別州。仍條巡察之令以付之」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十九日,三司言;「乞今後應在京官司如元無官員廨宇,及雖有局所,本非官員居止去處,並不許輒有陳乞指射系官廨宇、宅舍及倉場、庫務空閒舍屋居止並創行添展。如違,委自省司執奏。」
治平四年十一月,神宗即位未改元。詔:「今後諸處官員廨宇不得種植疏菜出賣,祗許供家食用。」事具職田門。
十二月十四日,詔:「諸路州軍庫務、營房、樓房櫓等,繕治如舊外,其廨宇、亭榭之類,權住修造二年。違者從違制科罪。」
神宗熙寧七年正月一日,詔:「官員廨宇內外舊有空地或園池系本廳者,逐時所出地利聽收。」
八年二月十二日,三司言:「在京官局多援例指射官屋、軍營、廨舍,並乞破賃宅錢,轉相仿效,有增無減,宜一切禁止。」從之。
元豐元年八月十六日,詔京東路轉運司,齊州章丘縣被水,修城、倉庫、官舍,並給省錢。
七年正月十八日,廣南西路轉運判官許彥先言:「本路提舉常平等事劉誼於桂州治廨舍,費官錢萬緡,轉運使張頡等不切覺察。」詔轉運司張頡、陳倩,副使苗時中、馬默、朱初平、吳潛,判官朱彥博、謝仲規,各罰銅二十斤。
哲宗元佑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戶部言:「檢會治平四年十二月四日朝旨節文,應今後諸處官員廨宇內及職田,更不得種植疏菜出賣,其廨宇內菜圃祗許供家食用。自熙寧編敕,別無約束。今欲乞應官員廨宇內外並公使庫菜圃,並依治平舊條,除供食外,更不得廣有種植出賣。如願召人出租斷佃者,聽。」從之。
紹聖元年三月六日,詔:「今後管軍臣僚在外任者,更不許於在京指占營房、廨宇居止。亡歿之家,亦不得陳乞於軍營寄住。(今)[令]殿前司告示,限一月般出。」
五月十三日,詔:「應提舉官並隨所在舊來廨宇居住,不得創行修蓋。如實損壞,方許隨事修葺。」
元符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徽宗即位未改元。工部狀:「無為軍乞修廨舍,並河北、京東路轉運司、齊州狀,並乞修官員廨舍等事。尚書省檢會近降朝旨,災傷路分除城壁、刑獄、倉庫、軍營、房廊、橋道外,所有諸般亭館、官員廨舍之類,並令權住二年修造。今勘當,自降旨揮後來,不住據諸路州軍申請,稱官員廨舍內有破損,不堪居住,一例權住二年,不唯轉更損壞材植,兼慮官員無處居住。」詔:如委實損壞,仰轉運司因舊補葺,即不得別有創增改易,及搔擾民戶。余並依已降朝旨施行。
朝廷設教授之官,於今六年,州郡尚有不置教官廨宇之處,盡室寓於僧院。」詔州教官未置廨宇去處並令 徽宗大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從侍郎方康札子:「伏(月)[用]學費錢修蓋。
政和三年正月六日,淮南轉運司奏:「政和二年六月八日朝旨,吏部與重修敕令所同共講究到分曹建掾旨揮,數內增置曹合要廨宇,除獄官外,欲依次第從上撥充,謂如簽判廨宇第一即與司銀、節(損)[推]廨宇第二即與士曹參軍之類。許踏逐在州諸司所管屋宇充。合出賣、不合出賣同。又,即無修蓋此處文字似有脫誤。。諸曹參軍不得過職官,掾不得過判司,廨宇數少者隨宜。」詔從之。
六月二十日,尚書省勘會:「〔軍〕營自當嚴肅,不許安下。訪聞近來多有得替待闕或見任官,於諸軍營內不以有無婦女,充廨宇安下,顯有交雜不便。」詔諸軍營不以有無婦女,並不許官員及諸色人安下。
八月十日,太傅、(鳳翔)山南西道節度使、鳳翔牧、兼興元牧、上柱國、越王戚奏:「契勘本府舍屋前後堂等例各走檑,自大觀四年十月內,本府逐次申尚書工部等處,差人前來修整。至當年十二月內,有勾當西八作司趙不儉將帶壕寨等赴府檢計了當,至今未見差撥人匠赴府。其堂近因雨水,轉更走檑。乞下所屬計料修整。」詔依所乞,仍令(催)[榷]貨務支錢一萬貫文應副。
見任官廨宇內外空地,各有所出地利物,於條聽收。訪聞諸州軍、鎮寨等處,緣有上條,往往務廣蔬圃,多占人兵,不唯侵奪細民之利,而又抑勒白直等人田散貨賣,不無陪備之患。乞 十二月十二日,臣僚言:「伏(有)[命]立法禁止,或限定數目,如圭田之制。令監司(當)[常]切覺察,按劾施行。」詔令尚書省立法。今擬修下條:諸在任官以廨宇外官地、園池之類謂共屬本縣廳收地利者。營種輒收利,徒二年。或雖應收地利而私役公人者,加本罪一等。上條合入《政和雜敕》。從之。
宣和三年五月八日,尚書省言諸州貢院、諸路提舉學事、管勾廨吏舍等,詔除合措置作轉般倉外,余路令轉運司拘收措置,充系省房廊。如不可充房廊,撥充官局或見闕廨宇官廨宇。
七年十二月五日,(奏)部無名之費,數內外路官司為有廨舍前後相承增修不已,或巧為名目,多作料數。州縣一面勘請,或肆行檢計,動數千緡,諸司直牒取授,莫可檢察。欲望特賜誡約。」講議司看詳:「官司廨舍修造之費,在法許支頭子錢。三十貫以下,本州島支訖,申轉運、常平司分認。今來(主)[王]倚所奏,切恐其間即有委實損壞(例)[倒]塌去處,支(月)[用]不足。欲令諸州修廨宇費用官錢歲不得過三料,余依所乞。仍不(待)[得]侵支正錢。若巧作名目,多作料數支給,仰監司按劾聞奏。諸路依此。」詔從之。
高宗建炎四年二月德音;「應緣金人或賊盜燒毀州縣,除城池、倉庫外,其餘官舍未得修葺,務在息民。如違,許人戶越訴。」
四月二十五日,提舉江南西路茶鹽公事汪思溫言:「本司廨舍元在洪州,遭人燒毀,欲權於撫州置司。」從之。
九月七日,詔:「殘破州縣廨宇,除緊要治事處許隨宜修蓋,應閒慢修造並住。」
紹興二年正月二十九日,知臨安府宋輝言:「昨得旨將府學改充府治,方造廳至廊屋三兩間,而本府日有引問勘鞫公事,合置當直司鑰廳,使院諸案未有屋宇。」詔州治有刑獄司分,特許修蓋。時有詔;「訪聞行在系官修造去處甚多,可日下並罷。」故申明雲。
閏四月八日,詔賜紹興府行宮復作州治。上云:「方艱難時,宜惜財用,若不賜與,須別建府第,亦煩費矣。」
三年三月一日,詔以兩浙轉運司兩廨舍充新除參知政事席益、簽書樞密院事徐俯府第,其退下位次卻充本司廨宇。
五月七〔曰〕,輔臣〔言〕,大宗正司將至行在,南班宗子所居,當作屋百間。上曰:「近時營宇之令一下,百姓輒受獘者,蓋緣郡縣便行科配。若物和買,則費與役,民不與知。可令有司具其一切調度以聞。」
四年二月一日,臣僚言:「自來官司廨宇,皆以所管職事為名,其下便為治所,未有無職事而得廨宇者。近詔臨安府舊祗候等庫屋添修,充張公裕廨宇。契勘公裕系同管客省、四方館、合門公事,兼總領海舡。客省、合門等職事見在禁中,從舊不曾別置廨宇。兼客省、合門官非止公裕一名,公裕應得,他人皆可得也。若以總領海舡為名,則其職事系在明州,於行朝別無所治,豈有置廨宇於此而遙領職事於彼者 況舊祗候庫已改作戶部雜賣場,今若添修充公裕廨宇,其雜賣場須別踏逐,不唯公裕居之無名,而更添修土木,煩費實多。乞將前降旨揮速賜寢罷。」從之。
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詔:「應承受修造舍屋及添修舟舡官司,所料工物錢如輒敢依前虛樁大料,官吏並重作施行。」
十一年三月七日德音:「壽春府、廬、濠、滁、和、舒州、無為軍,應官舍曾經兵火燒毀處,除倉庫、刑獄量行修葺外,其餘並未得修葺。一年後許申取朝廷旨揮,仍不得擅行支撥應付諸般使用。」
九日,臣僚言:「近聞臨安府營不一創置職事官廨宇既十餘所,而仁和等縣應者各十數處,其間補獘增新者又不知其幾也。夫一椽一瓦,非天降地涌,皆出於民力。在承平農隙之時,以次興修,優遊不迫,民猶告病,況此軍興、農務之際哉!兼聞明州細民艱食,間有流移,而本州島方興工修造州衙及鼓角樓,眾口怨讟。乞降指揮,除屋舍頹獘合修整外,並放罷役。兼契勘承平時,在京職事官多無廨舍,住任官有廨舍,而新舊交承,不容他官居占。近來臨安府應副職事官廨舍,乃更互相指占,移易不已。乞詔職事官並以見占屋宇為廨舍,更不許易。」從之。
二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上謂輔臣曰:「向來韓世忠納宅,當時令移 左藏庫及倉,欲以倉基造二府以處執政,此祖宗故事。今各散居,非待遇之體。所降旨揮已三年矣,轉運司猶未施行,可呼至都堂,傳旨催促,並要日近了畢。合用物料、工錢,於御前請降,不得科敷。」
二十六年正月九日,新建執政府三位,詔令(選)[遷]入。東位魏良臣,中位沈該,西位湯思退。
二十四日,殿中侍御史周方崇言;「州縣遇有修造所需物料,或以和買為名,取之百姓,其官司未必一一支還價錢。土木之工,費用為多,以此擾民,深恐未便。乞委監司常切約束州縣,無致搔擾。或有違戾,按劾以聞。」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二月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內,並楊楊:似當作「階」。、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應官舍、刑獄曾經兵火燒毀去處,許行修蓋整葺外,其餘並未得興工。候及一年,逐旋申取朝廷旨揮,不得擅起夫搔擾。」
五月十一日,淮西宣諭使王某奏王某:按《宋史》卷三三《孝宗紀》一所記,降興二年三月庚戌,以「吏部侍郎王之望為淮西宣諭使」,此處所謂「王某」當即王之望。:「前都統制邵宏淵所居屋宇,乃王權舊宅,見都統制別無廨宇,合將王權舊宅賜都統制司,永充廨宇。」從之。
二十三日,詔:「臨安府具到修蓋環衛官宅子圖,內三十間蓋二位,以待正任觀察使以上;二十間蓋四位,以待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以上;一十七間蓋四位,以待余環衛官。不得別官指占。」
乾道元年九月二十六日,詔:「恩平郡王璩所府第恩:原作「思」,據《宋史》卷三○《高宗紀》七改。下同。,令與見今提舉衙兩易。令紹興府將新換提舉衙如法添修排辦,應副恩平郡王璩居住。」
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知臨安府王炎奏:「欲乞將懷遠驛地基創行蓋造廨舍五所,專充台諫官住屋,不許指占。」從之。
四年三月十三日,詔:「禮物局如將來空閒,令周淙將上件屋宇同嗣濮王見住宅子,一併撥賜濮王士輵久遠居住,仍量行修葺。」
七年三月四日,詔令張松於建康府城內都統司空閒寨地六段內,撥一處蓋屋一千間,充馬軍廨舍。
淳熙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詔臨安府修葺六部架閣庫屋,其主管官員居止,令就庫側充換廨舍,使朝夕便於檢校,以防文書 失。從吏部尚書周必大請也。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詔大慶觀巷內樞密院充故皇子魏王府第,其樞密知院府第以朝天門裡天慶觀西先撥賜李顯忠宅。
五月十一日,詔臨安府修蓋大理寺評事廨宇,以刑部尚書謝廓然言:「獄情貴乎嚴(蜜)[密],評事散居於外,乞以本寺空地創廨宇。」故有是詔。
七月二十一日,詔廣西路提刑移司鬱林州,起造廨舍,合(月)[用]錢令轉運司應副五千貫。先是,本路提刑徐詡奏,(木)[本]司舊置容州,移鬱林州。得旨令安撫使劉焞、運判梁安世同共相度以聞。故有是命。
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詔臨安府於大理寺修蓋治獄正丞廨舍,從臣僚請也。
九年二月二日,詔大理寺於本寺內修蓋斷刑官廨舍。以大理卿潘景珪言,乞將本寺空地自行蓋造,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三月六日,詔大理司直、寺簿並就寺居止。仍令臨安府於仁和縣後花園內空地,蓋造廨宇兩所。
紹熙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兼知臨安府潘景珪言:「本府籍定百官廨宇,其來久矣。向者帥臣嘗有申請,分而為三,侍從兩省官為一等,卿監、郎官、省官為一等,寺監(承)[丞]簿以下為一等。比年以來,遷易無常,因而殽雜。乞將本府廨舍依舊分為三等,自今後遇空閒,若元系侍從、兩省官及台屬廨舍,並行存留,以俟朝廷除擢,應副居止。」從之。
第宅
編輯方域 宋會要輯稿 方域四 第 宅
第宅
太祖建隆四年五月,荊南節度使高繼沖之諸父兄高保紳以下九人來朝,各賜宅一區。
八月,賜右千牛衛上將軍周保權(郎)[朗]州邸務,葺為居第。
乾德元年十一月,高繼沖自荊南來朝,詔賜(城都)[都城]西官宅二區。
三年十月,賜靜江軍節度觀察留後郭延謂宅一區。
開寶五年六月,賜江南國主李煜(第)[弟]、兗州節度使從善在京宅一區。煜進銀五千兩、錢五百萬為謝。
十二月,賜樞密直學士、簽書院事石熙載浚儀縣永豐坊宅一區。
四年九月,賜左千牛衛大將軍李仲寓浚儀縣積珍坊宅一區。
二十四日,賜右衛上將軍劉元浚儀縣清平坊宅一區。
五年三月,賜文明展學士程羽浚儀縣泰寧坊宅一區。
六年七月,賜上食使王延德浚儀縣壽昌坊宅一區。
七年正月,賜樞密直學士竇捻浚儀縣崇仁坊宅一區。
二月,賜秦王延美西京甲第一區。
六月,賜宣徽北院使柴禹錫浚儀縣寶積坊宅一區。
八年三月,賜度支使陳崇信浚儀縣寶積坊宅一區,戶部使(赦)[郝]正昭慶坊宅一區。
七月,賜樞密院使王顯開封府道德坊宅一區。
八月,賜洛苑使李繼隆宅一區。
十二月,賜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呂蒙正麗景門宅,右諫議大夫、簽書樞密院使張齊賢宜秋門宅,王沔崇德坊宅各一區。
雍熙三年二月,賜展前都虞候張訓宅一區。
五月,賜威德軍節度使李繼捧宅,易其舊第也。
十(六月)[月六]日,賜北面總管劉延讓、田延讓宅各一區。
十五日,賜翰林醫官使王懷隱宅一區。
淳化二年八月,賜判四方館王寶安遠門外宅一區。
真宗咸平五年九月,賜种放昭慶坊宅一區。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詔賜樞密使陳堯叟安定坊宅一區。
二月四日,出內府錢五百萬贖故相呂端第,賜其子藩。先是,藩以居第質錢,而三(第)[弟]尚幼,不與之同居,真宗聞而憫之,故為贖還,俾兄弟同處。
七月,賜左千牛衛將軍分司西京傅潛、左監門衛大將軍楊瓊舊宅。潛等先坐罪,籍沒其田宅,至是以封禪赦恩,給還之。
五年閏十月,賜樞密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王欽若安遠坊宅一區。時欽若上言,所居在太廟之後,後廟之前,出入非便,故有是命。
六年八月,賜王繼忠諸子天波門外官第一區。
天禧五年二月,詔以樞密使曹利用所居迫隘,遣內侍按視隙地,並先詔借宅園並賜之。後沒官,至皇佑中復還之。
仁宗皇佑五年二月,賜樞密使狄青敦教坊第一區。
至和元年正月,賜溫成皇后母楚國夫人曹氏敦教坊第一區。
嘉佑六年十一月,賜昭憲皇后家信陵坊第一區。
十一月二十七日,宰臣文彥博言:「知永興軍日,有安素處士高懌,臣素知懌名,詢其所居,乃租賃官地破屋數間,遂令破系官材葺屋舍,欲望給賜,永充居(士)[止]。」詔舍屋並地基特賜永充居止,地基依例則納稅錢。
熙寧七年正月七日熙寧七年:原作「治平七年。」原批云:「治平無七年,疑熙寧。」今據《宋史》卷三二八《王韶傳》改。,詔賜端明殿學士、熙河路經略(按)[安]撫使王韶崇仁坊宅一區王韶:原作「王昭」,據《宋史》卷三二八《王韶傳》改。。
九年九月十三日,賜耀州觀察使程昉宅一區。以昉任水事有功,特恩也。
元豐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賜故衛王高遵甫先借宅一區,以遵甫皇太后父故也。
四年四月二日,賜提舉京城所宋用臣宅基一所,以京城下創營課利優獎故也。
八年六月五日,賜故尚書左僕射王珪壽昌坊官第。
哲宗紹聖三年九月十七日,詔賜蔡確本家宅一區。以中書舍人葉祖洽言:「臣嘗論前日受遺之臣,朝廷所當崇報。今故相蔡確雖蒙朝廷牽復官職,然其所得恩數與平時輔相無異。近時司馬光、呂公着等皆以安佚歿於府第,恩禮隆厚,賻贈優渥。而確嘗受遺,為元佑所嫉,貶死(領)[嶺]外,諸子零丁,私用尤窘。伏望聖心,加隆寵數。」故有是賜。其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妻乞以舊宗子學為賜第,從之。
元符元年九月十八日,詔故相王安石就京賜第一區。
徽宗大觀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詔太師、楚國公蔡京賜蘇州南園充第宅。
政和六年二月十九日,詔支降御前錢二萬貫,於京師起第一區,賜盛章居住。
十一月六日,詔賜宣和學士王黼昭德坊第宅一區。
十二月一日,臣僚上言:「近日臣僚蒙恩給賜第宅,皆優還價直,然於民居私舍不無遷徙毀徹之弊。」詔開封府出榜曉諭止絕,如違,令御史台覺察奏聞。
七年二月十九日,詔王安石江寧府賜第改賜鎮江府行衙,令本路轉運司應(付)[副]修完。
八年七月四日,詔特進、知樞密院事鄧洵武賜第。
宣和二年正月二十二日,詔蔡確輔立哲宗,功在社稷,可封郡王,賜第一區。
十月二十八日,御史中丞臣翁彥國奏:「伏見比年以來,臣僚有被眷異者,不唯官職之超躐,錫賚之便蕃,多遂賜第者。臣聞蒙賜之家,則必宛轉踏逐官屋,以空閒為名,或請酬價兌買百姓物業,實皆起遣名居。大者亘坊巷,小者不下拆數十家,一時驅迫,扶老攜幼,暴露怨咨,殊非盛世所宜有。今太平歲久,京師戶口日滋,棟宇密接,略無容隙,縱得價錢,何處買地 瓦木毀撤,盡為棄物,縱使得地,何力可造 失所者固已多矣。既而鳩工市材,一出公上,請託營繕,務極壯麗,縻費不貲,往往未嘗會也。雖知其為恩,未知其為害。群臣莫為陛下言者,得無惡於害己歟 伏望睿旨,自今非有大勛大業暴着天下者,勿復賜第。雖已得旨,許三省執奏,台諫論諍,庶以下息覬覦之心,仰稱聖時愛民節用之意。」從之。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詔太尉、奉國軍節度使、充殿前都指揮使高俅賜第。
五年四月一日,臣僚言:「比年臣下緣賜第宅,展占民居,甚者至數百家遷徙逼迫,老幼怨咨。乞自今除大臣、戚里於舊制應賜外,余悉賜金錢,使自營創。如敢干乞,重寘典憲。」從之。仍令御史台奏劾,違者以違御筆論。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詔賜延康殿學士、正議大夫、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薛嗣昌第,並依王革等例。
高宗建炎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詔中書侍郎張愨所賜田宅,全(結)[給]同知樞密院事郭三益,簽書樞密院事鄭 田宅並減半給賜。先是,張愨除合得賻贈外,特賜田十頃,屋五十間。以懿本河朔人,無家可歸,而又輔政忠勤,抗節不附黃潛善輩,士論甚美,故於例外賜之。後來郭三益亦依愨例,鄭 又依三益例,臣僚遂力詆其冒恩。以三益乃王黼(黨死)[死黨],燕山之役,嘿無一語建明; 資望素輕,止緣在錢塘時有尺寸之功,有指揮贈七官,依條與致仕、遺表恩澤,支賜銀絹一千匹兩,不應復冒此恩素。故有是命。後臣僚再上言,詔郭三益、鄭 給賜旨揮更不施行。
紹興三年三月二日,詔昭慈獻烈皇后家依欽聖獻肅皇后家例合賜第,令平江府將朱 宅園舊基撥賜,仍令本府修蓋宅屋二十間。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故贈開府儀同三司邢煥妻福國夫人熊氏言:「本家見無居止,乞下臨安府應副修蓋瓦屋十五間,充皇后宅位。」詔令臨安府踏逐空閒舍屋應副。
五月二十八日,韓世忠言:「臣自蒙恩拔擢已來,睿算神謀,邊機軍政,訓獎之詞,便蕃之錫,親筆宸翰,充牣囊褚。近蒙恩撥賜平江府南園營造私第,今欲建閣,棲書其上,所有閣名,伏俟睿旨。」詔賜名懋功閣。
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詔劉光世已降制除少師、萬壽觀使,合奉朝請,可賜府第一區,令建康府踏逐修蓋。
七月二十一日,詔馬秦除遙郡觀察使,賜宅一區、錢一萬貫、田十頃。
十一月七日,中書合人勾龍如淵繳奏劉光世賜宅,上曰:「今財力困匱,營繕寔難,然光世罷兵柄,奉朝請,恩禮稍加於舊,則諸將帥知後福之有終,皆 力矣。」不從。
十二年六月七日,少保、鎮潼軍節度使、信安郡王孟忠厚言:「昭慈聖獻皇后家於紹興三年內被旨依欽聖憲肅皇后家,賜第二百六十八間。至紹興二年內,蒙恩〔撥〕到平江府朱 宅園地基一段,及令本府修蓋,竟未興工。兼平江府居止於臣私計便,乞將上件宅園地基依舊拘收入官,其賜第容臣別具陳乞。」詔以賜張俊。
秀 六月二十五日,秀王夫人張氏奏:「臣妾家素貧窶,老稚數百指,所至無一廛之歸。伏(川)[州]華亭縣市舶提舉廨舍一所見今空閒,欲望降旨撥賜。」詔:奉太上皇帝聖旨,依所乞。
十月二十八日,詔田師中借居宅第,依已降旨揮,候服闋日拘收,撥賜充岳陽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主奉益王祭祀居廣居住。
十一月六日,武翼大夫、榮州刺史蕭穎奏:「臣昨在鄂州日,(統都)[都統]司有空閒官屋一所在蒼巷,准參政行府指揮,令臣居住。臣於今年三月得旨召赴行在,所有上件屋宇,都統司見行收管,欲望睿旨將上件屋宇給臣永遠居住。」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詔魏勝已降旨揮贈官賜賚,賜諡立廟,厚恤其家,可更賜田十頃、宅一區。
二十八日,詔藩邸更不立宮名,仍賜與王子等居住故也。
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詔崇國公璩(令宅)[宅,令]知臨安府張叔獻躬親相視普安郡王宅屋宇,一體修造,仍先畫圖聞奏。
十五年四月一日,上遣入內內侍省押班、提舉修內司衛茂實傳宣,賜太師、尚書左僕射、魏國公秦檜第一區。
六月十二日,知臨安府張澄奏,具修蓋賜太師、尚書左僕射秦檜第宅官吏等職位姓名,詔第一等轉兩官資,第二等轉一官資,減二年磨勘,第三等轉一官。內選人比類施行。
七月八日,詔蕭琦特出給料錢文歷請給,宣撫司撥宅子一所,及於淮東系官田內撥賜田二十頃。
二十九日,追復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岳飛孫岳甫狀,陳乞將先祖生前置到江州田地房廊給還事,送戶部勘當。本部下江州開具,據江州申,岳飛見在田產屋宅等下項:一、見在田產計錢三千八百二十二貫八十三文省,田七頃八十八 一角一步,地一十一頃九十六 三角,水磨五所,房廊草瓦屋四百九十八間。見有人承佃田三頃一 三角五十九步,水礳二所,廊房草瓦屋共一百五十一間;未有人承買田四頃八十六 一角五十二步,水礳三所,地四頃八十六畝一角二十一步,荒雜地六頃一十八畝一角四十步。岳家市見今只存六十間,地基屋宇共二百九十間。本部今看詳,江州申到岳飛上件田產屋宇等,取朝廷旨揮。詔令給還。
八月二十日,戶部狀:「准批下紹興府申,隨州觀察使李顯忠踏逐到山陰縣坊廊全捷第四旨揮營屋官地充賜地基等事。本部據本府申,全捷指揮見有營屋三十餘間,委是空閒,欲依所乞給賜,充宣賜第地基。」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