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決罰當司官吏學生等奏

定決罰當司官吏學生等奏
作者:裴通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29

當司所授丞簿及諸博士助教直講等。謹按《六典》云:丞掌判監事。凡六學生每有業成上於監者,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明經帖經口試策經義,進士帖一中經試雜文策時務徵事。注云: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明經帖限通八以上,明法明算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簡。凡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無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違程限及作樂雜戲者,同準彈琴習射不禁。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諸博士助教皆雲諸學生讀經文通熟,然後授文講義。每旬放一日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書每千言內試一帖,帖三言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二為及第,通一及全不通者,斟量決罰。謹具當司官吏及學生令典條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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