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臨刑稱冤奏(長慶元年十月御史台)

定臨刑稱冤奏(長慶元年十月御史台)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5

應十惡及殺人鬥毆,官典犯贓,並詐偽訴良,劫盜竊盜,及府縣推斷訖重論訴人等,皆是奸惡之徒。推鞫之時,盡皆伏罪;臨刑之次,即又稱冤。或冀有動搖,或貴延日月,每度稱屈,皆須重推。遂使知證平人,嚐被追擾,經涉時歲,獄具無期。一奸人自犯刑章,數十家因緣破散。若無懲草,為弊實深。伏請自今已後,有此色賊台及府縣並外州縣,但通計二度推官不同,人皆有伏款,及經三度斷結者,更有論訴,一切不在重推問限。其中縱有進狀敕下,如是已經三度結斷者,亦請受敕處聞奏執論,庶得公務肅清,奸源杜絕。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賄賂,推斷不平,及有冤濫事狀,言訖便可立驗者,即請與重推。如所告及稱冤,推勘又虛妄,及依前無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餘罪於本條更加一等科罪。如官典取受有實者,亦請於本罪更加一等。如有冤屈不虛者,其第三度推官典,伏請本法外更加一等貶責。其第二度官典,亦請節級科處。冀使下無冤人,上無濫法。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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