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鹽鐵度支等官贓罪詔

定鹽鐵度支等官贓罪詔
作者:李炎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76

朝廷典刑,理當畫一,官吏贓坐,不宜有殊。內外文武官犯入已贓絹三十匹,盡處極法,惟鹽鐵度支戶部等司官吏,破使物數雖多,隻遣填納,盜使之罪,一切不論。所以天下官錢,悉為應在,奸吏贓汙,多則轉安。此弊最深,切要杜塞。自今已後,度支鹽鐵戶部等司官吏及行綱腳家等,如隱使官錢計贓至三十匹,並處極法。除估納家產外,並不使徵納,其取受贓,亦準此一條。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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